派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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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派克新材 股票代码:605123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 Paike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层、15 层)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2、”,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
3、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玉丰、宗丽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4、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作为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玉丰控制的企业,派克贸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5、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6、自动延长6个月。” (三)作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乾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监会和交易所允许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四)发行人股东众智恒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7、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发行人股东周福海、罗功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是小平、宗伟、刘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8、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
9、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姚君、李陆斌、言国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10、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11、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陆凌娟、钱小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许朝辉、单璟僖、殷文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12、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如下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
13、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 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
14、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5、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2、控股股东增持 (1) 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是玉丰、宗丽萍; (2)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
16、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3)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
17、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一个会计年度内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3)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再度开
18、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19、。 3、 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 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人作为
20、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前提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减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 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
21、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数量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 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发行人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22、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5) 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发行
23、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乾丰投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企业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前提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企业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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