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永安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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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永安期货 股票代码:600927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Yongan Futures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层、1101室、1102室、1104室、16-17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特别提示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2、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
3、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公司与受让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该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之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主要
4、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
5、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7、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关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
8、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
9、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监事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配合发
11、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
12、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 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 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13、停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以下简称“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除第一大股东可以选择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外,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
14、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股份回购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15、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2、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需公告前述具体稳定股价措施却未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触发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未选择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起的第 15 个交易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
16、持公司 A 股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 3、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自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 A 股股份回购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确实履
17、行相关责任为止。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公司在聘任该等新聘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其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若拟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签订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函,本公司将不予聘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
18、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述违法事实被前述监管机构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本次发行后至回购前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
19、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前述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20、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21、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在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发行文件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产权鉴证意见中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
22、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共同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 5、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23、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 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将通过加强现金流管理及投资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资产运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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