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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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重庆建工股票代码:600939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
2、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
3、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4、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 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对发行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5、 “1、在本公司所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2、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1) 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 由本公司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 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 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6、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 稳定公司股份预案启动情形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 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
7、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任职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
8、的实施主体,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稳定公司股价方案不以公司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应
9、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本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
10、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回购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且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B、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的
11、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 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 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B、 控
12、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13、 (3)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5)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20%。 (四)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
14、,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 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事实及具体原因; (2) 公司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公司应将上述
15、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 在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且公司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或不履行控股股东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3) 公司控股股东已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
16、承诺同时提出违反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事实及具体原因; (2) 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由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控股股东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 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公司股份
17、回购计划,公司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公司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且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 (3)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18、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4)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时,公司有权扣发与其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直至其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19、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重庆建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
20、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重庆建工股票,从而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 发行人的承诺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
21、实施。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22、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时,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包括: 1、 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 2、 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 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23、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
24、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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