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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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西安银行 股票代码:600928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XIAN CO.,LTD. (发行人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2、安银行”、“本公司”、“发行人”、“本行”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首次
3、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行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
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股东承诺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
5、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其应督促本行依法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3
6、、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 监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适用),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证券承诺: 证券已对发
7、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
8、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
9、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实际控制人西安市政府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10、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
11、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
12、诺,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情形外,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陕西烟草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
13、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在任职期间内,其不会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14、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15、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其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三)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行第一大股东丰业银行承诺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在减持时对本
16、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规)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进行减持,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针对所拥有的股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以及发行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或减持日前十(1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交易价(以较低者为准),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及交易价可按照适用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数量:在遵守第一条所述前提下,本公司可
17、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批减持所有或部分发行人股份。 (5) 减持期限:自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适用法规进行减持。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所得收益将按适用法规的规定上缴发行人。” 2、本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承诺本行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
18、人股票(以下简称发行人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 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
19、持所持发行人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 25%;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 25%。 (5)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20、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本行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行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经本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该预案亦明确,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转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该预案及承诺作出调整。根据上述授权,2018 年 6
21、 月 5 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的议案,在稳定股价方案中增加关于回购和增持价格的相关表述,增加内容为:“回购(增持)价格不应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其余内容不变;同时,同意转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监管部门的意见对预案及承诺作出调整。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有)(“适用法规”)
22、的要求,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行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 A 股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适用法规,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上述第 20 个收盘价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3、简称触发日。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本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及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本行股东以及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本行回购股份 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应在触发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如本行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1) 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行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行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股份回购价格不应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 30
24、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若本行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2) 股份回购金额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20%,实际金额结合本行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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