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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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ondershar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东环路以西、1-4 路以北、1-3 路以南、柳梧大厦以东 8 栋 2 单元 6 层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2、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万兴科技”)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
3、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 证 网 、 中 国 证 券 网 、 证 券 时 报 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太兵以及一致行动人亿
4、兴投资、家兴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7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5、关规定。 2、 股东华睿投资、和谐成长、张愚、宗佩民、傅宇权、朱伟、陈江江、孙淳、梁英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或通过家兴投资、亿兴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吴太兵、朱伟、王志荣、孙淳、陈江江、凌曙光、刘莉莉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6、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吴太兵、
7、朱伟、王志荣、孙淳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7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8、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太兵承诺: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公司主要股东亿兴投资、华睿投资、张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9、,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上市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且每次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拟转让所持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如持股5%以上,本公司(或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公司主要股东和谐成长承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
10、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太兵先生将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
11、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但不超过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全部现金分红(税后)。 2、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回购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12、合上市条件; (2)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3、 (1) 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年度薪酬(税后)的 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年度薪酬(税后)的 50%。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
14、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数量及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回购 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及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
15、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票完成且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启动条件触发后,将先以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
16、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 (五)约束措施 1、 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因公司股价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而终止实施的,视为实施完毕,下同)前,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
17、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税后)。 3、 若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薪酬(税后)的 50%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 4、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公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18、全部新股。 本公司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如下处罚时,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上述回购承诺: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本公司作出处罚决定; 2、本公司未受行政处罚,但被人民法院认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生效裁决。 回购股份的价格根据以虚假信息揭露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和虚假信息揭露日前二十日交易均价孰高为定价依据。其中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前复权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19、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或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受到如下处罚时,本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上述回购承诺: 1、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本人或发行人作出处罚决定; 2、 本人及发行人未受行政处罚,但被人民法院认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生效裁决。 回购股份的价格根据以虚假信息披露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和虚假信息披露日前二十日交易均价孰高为定价依据。其中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前复权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0、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太兵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本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
21、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鉴于此,本公司拟通过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扩大业务规模、实施募投项目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分配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 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为消费类软件企业,市场空间广阔,未来本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
22、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本公司盈利规模;同时,本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优化营销布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本公司盈利能力。 3、 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管承诺: 本人作为万兴科技股
23、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现本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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