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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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Synergy Pharmaceutical Co., Ltd. (江西省宜春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同和药业” 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
2、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
3、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9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4、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奉新驰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控制)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9 月 3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
5、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9 月 3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董事赵鸿良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直接
6、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9 月 31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同和药业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
7、和药业股份,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公司股东奉新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
8、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基金于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即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上述承诺外,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财政部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5115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5113 号),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东中比基金将通过上
9、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按照同和药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0,000,000 股计算,中比基金需将 1,230,000 股对应的资金上缴中央金库。 公司股东陈敏、上海郝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人(本企业)于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即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10、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一) 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 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
11、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股份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12、有效保护。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承诺: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在同和药业的控股地位促成同和药业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同和药业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同和药业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
13、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控股股东丰隆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忠诚承诺: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
14、)将利用在同和药业的控股(实际控制)地位促成同和药业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同和药业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同和药业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15、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梁忠诚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16、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 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经认真审阅了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本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保荐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17、和连带的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18、、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
19、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20、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
21、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22、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
23、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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