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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股票代码:605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 1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
2、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3、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在上市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4、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5、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亦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应遵守上
6、述规定。(5)上述承诺均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6)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7、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行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除上述承诺外,本企业/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 (1) 启动和实施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8、”,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法启动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 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或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公司每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3) 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9、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 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5) 停止回购 超过公司每年度回购股份数量和资金总额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在下一年度继续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施。 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公司应
10、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更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 回购方案的决策和实施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根据本稳定股价预案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票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并在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相
11、关法律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 启动和实施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召开并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能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启动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股价
12、稳定措施。 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增持资金额和股份数量 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 增持价格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
13、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 增持方式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5) 停止增持 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可增持股份数量达到上限或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6) 增持程序和信息披露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启动和实施条件具备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
14、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按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增持行为,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 限制高级管理人员
15、薪酬;(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未能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 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
16、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 对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 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17、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5、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 本稳定股价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本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增持措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正式提名前获取该候选人员出具的同意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义务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18、股票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3) 任何对本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
19、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企业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陶春风作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非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
20、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 其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
21、诺: 1、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果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22、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 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23、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春风承诺: 1、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果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24、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 本人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25、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6、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君盛峰石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君盛峰石承诺: 1、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
26、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 如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27、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本企业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并尽可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28、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29、个月内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0、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
31、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票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
32、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33、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
34、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法定责任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35、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中联评估承诺:因本公司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
36、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5)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37、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宁波定鸿承诺 宁波定鸿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宁波定鸿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38、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承继、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公司未履行已通过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公开及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39、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40、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承继、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并尽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不领取其应分配利润; (4)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6)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公司未履行已通过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公开承诺及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42、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
43、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前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44、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45、分红。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第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46、,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可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
47、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回报规划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项做出了规划,具体如下: 1、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 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