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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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安康,提高诞生人口素养,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标准产前诊断技术的监视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制定本治理方法。 其次条 本治理方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展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工程包括遗传询问、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展。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
2、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治理与审批 第六条 卫生部依据医疗需求、技术进展状况、组织与治理的需要等实际状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治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根本条件和人员条件;公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标准;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展质量治理和信息治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
3、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展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展质量治理和信息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视治理。 第八条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帮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本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
4、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根本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效劳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状况; (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需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断详细技术工程。 第十一条 申请开
5、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方法 第十条 规定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展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效劳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以及详细技术效劳工程;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卫生部依据全国产前诊断技术进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三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效劳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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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前诊断 技术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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