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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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合 同 法第1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 是双方法律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同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15类经济和民事合同,但不能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合法原则第2节 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内容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2、者其他形式但是法律或者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真实 (2)标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项意思表示约束 (3)具备合同主要条款3、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候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3、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况不得撤销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和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有可无,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必经过程,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准备过程,在法律上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没有确定的内容。(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特征是:(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只能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4)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2、承诺生效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案
4、例一案例一】:合同订立:合同订立三、合同的内容(一)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1)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按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视频:格式条款自相矛盾的保险单)2、格式条款中下列免责条件无效:(1)格式条款导致合同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一
5、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3节合同的担保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的主体 保证涉及三方当事人,构成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担保法规定:一般社会组织、法人、公民
6、可以作保证人,国家和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保证人(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作保证人。2、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就单个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签订连续合同(连续合同是指双方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3、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
7、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范围保证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期间的,法律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续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但是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3)有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严格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同一个合同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
8、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向其他保证人清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4)无效保证合同的责任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主合同无效的,该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人明知道主合同无效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5)保证责任的消灭保证责任随着主合同债务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主合同债务的的消灭而消灭。另外还应注意保证责任消灭的特殊原因二、抵押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法律关系:(1)抵押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
9、人或者第三人;(2)抵押权人接受抵押的债权人;(3)抵押物用来抵押的财产;2、抵押物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
10、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内容不完备的,可以补正4、抵押合同生效下列财产作抵押物的时候必须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11、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向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3)以林木抵押的,向县级以上林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向运输工具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5、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若抵押物灭失,则抵押权消灭6、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抵押担保债权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受清偿,但是若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了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应遵守以下原则:都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券比例清偿;抵押
12、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三、质押(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该具备规定的内容和条款。不具备必要内容的,可以补正。担保法规定,职权人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将该项权利转让以获取的价款优先受偿。1、质押权范围(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
13、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一定动产;(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必须基于事先存在的债权;(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被担保债权有牵连关系;该动产与被担保债权的标的物为同一个物;(4)债权已届清偿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留置权的担保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
14、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3、留置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有权为保管和维持留置物而使用留置物;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处理留置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要返还留置物。留置合同中应该约定,债务人在不少于留置合同中应该约定,债务人在不少于2个个月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月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五、定金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
15、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充抵做主合同价款或者由交付一方收回(收受一方退回);定金与预付款的法律效力不同;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4节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成立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附条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期限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16、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
17、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合同有效)。(视频:职务代理行为的后果)(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一)无效合同 1、合同无效的含义 无效合同是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
18、束力。2、无效合同确立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视频:视频:无效交易无效交易-这是谁的房子)这是谁的房子)(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视频:真假车祸)(视频:真假车祸)(二)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
19、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三)无效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
20、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视频: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讨债风波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按照最合适的方式履行3、协作履行原则与对方协商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履行成本最小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
21、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部分条款不明的合同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22、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逾期付款,按新新价格付款1、价格上调逾期交货,按老老价格收款逾期付款,按老老价格付款2、价格下调逾期交货,按新新价格收款(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所谓抗辩权
23、,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简单理解为拒绝对方利。简单理解为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请求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24、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五)合同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六)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规定,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25、人负担。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5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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