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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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附则)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
2、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小区内的工业噪音污染损害赔偿小区内的工业噪音污染损害赔偿律师说案律师说案原告魏西洋于2004年6月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花园7号楼306号房屋一套,并于同年12月入住。入住以后,自2005年5月,房屋内开始有7
3、号楼内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原告曾多次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更换水泵或对水泵房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水泵房的噪声进行过治理,但噪声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改善。2006年9月10日,魏某委托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306号住房噪声进行测量,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检测时间是2006年9月10日22时10分,主要声源是水泵,实测值客厅中心为397dB(A)、客厅中心本底为294dB(A);魏西洋支付检测费105元。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第54条关于“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的规定,魏
4、西洋所住房屋的噪声均超标。由于长期遭受噪声污染,致使原告一家人没有安静的生活环境,直接影响了原告一家人正常的工作和孩子的学习,甚至已严重危害了一家人的身心健康。为此,2007年2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我住房内的噪声污染;(2)赔偿入住以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3)噪声检测费、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以案说法以案说法在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噪声检测报告并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不能显示噪声污染事实。监测站适用的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区域环境,并不适用于建筑住宅室内。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是1999年开始
5、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有关于住宅室内的明文规定,即室内噪声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而原告主张适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比两个标准,前者是“国标”,且颁布时间在后,有明文的规定依据,适用的对象是专门针对住宅室内环境的,后者则是针对住宅外部环境、没有明文法律依据的“人为解释”,很明显适用前者更为妥当。而环境保护监测站却适用后者,这样的结果是牵强附会地把区域环境的噪声标准挪用到建筑物室内。当出现部门之间不同标准冲突的情况下不应当由被治理者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标准上的分歧,反映出两个部门、两个标准的冲突,这是建设部与国家环保总局的冲突,是住宅设计规范与
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冲突。在出现上述冲突的情况下,不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否则对我方是不公平的。既然环保局认为国家关于住宅室内环境的噪声标准和测量方法正在制定之中,尚未正式出台,那么就更没有理由来提前强行对我方适用。关于赔偿问题。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医院就诊证实作为证据,但是其所述的损害是全凭其个人口述的,从医学的角度都是无法用医学科技手段,如透视、CT、B超等加以确诊的。因此其所述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其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法律根据,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北京市某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306号住房再次进行了噪声检测,检测时间是200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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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噪声 污染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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