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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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2019/01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2019-09-23发布 2019-09-30 实施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事项代码:0918分项名称: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许可 2.为船舶提供浮筒设施许可 3.为游艇租赁业务提供码头设施许可4.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许可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不含过驳)、仓储许可6.过驳作业许可 7.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许可 8.港内驳运业务许可9.渣土泥浆装卸经营业务许可 1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许
2、可11.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地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作业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设施设备变更) 1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范围变更(作业地点变更、作业品种变更、作业量或者作业方式变更) 13.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 14.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15.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补证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
3、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
4、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
6、理制度。 第九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4.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
7、联动调试合格; 5.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
8、、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一条 申
9、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
10、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除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
11、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第二
12、十二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13、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4、公安机关通报。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
15、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或者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4.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条(安全评价)客运站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将评审通过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站经营(包括客运站试运行)
16、的,应当依法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客运站经营人停业、歇业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为游艇租赁业务提供码头设施业务(以下简称“游艇码头”)的港口经营人,不得从事面向散客的港口客运站业务。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游艇租赁者的安全和权益。对未按航务、海事部门规定履行安全义务
17、,并办理必要人身和财产保险的游艇租赁经营者,游艇码头经营人不得提供码头服务。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2.审批权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外港港区、市区内河港区港口经营许可以及全市内河港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审批。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区内河港区从事除危险货物以外的港口经营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港口经营许可。 (三)法律效力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后,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 (四)审批对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人。五、审批条件1.有固
18、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4)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
19、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
20、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材料来源/出具单位要求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原件1纸质申请人自填标准格式2营业执照复印件1纸质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免于提交,由办理机构通过电子证照库自行调取3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原件1纸质申请人自填标准格式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纸质申请人自备、房地管理部门等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自有码头的)或港口设施租赁合同(租用他人码头经营的)复印件或原件1纸质政府部门核发、申请人自
21、备如试运行的,应提供港口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达到运行要求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需提供原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可通过内部核验,申请人免于提交6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港区平面布置图及码头前沿近期(不超过1年)水深测量图复印件1纸质政府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港口岸线使用证明文件可通过内部核验,申请人免于提交;平面布置图上需标注申请经营的范围(申请的码头、主要装卸设备、堆场仓库的位置,堆场仓库还须注明面积、荷载)7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复印件1纸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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