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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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第四条 证券公
2、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
3、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 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二) 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三) 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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