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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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我校在编的具有非教师系列职称并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是否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由各学院(部)自行决定。外聘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其中,教学工作量是
2、指在人才培养计划内由学校安排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综合考虑教师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奖和其他教学工作奖惩情况;教学研究与改革方面考核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项目、教学研究论文及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获得的奖励等。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重点是教师教学效果。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中,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由教务处、
3、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工会、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 审定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2. 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3. 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考核工作组的职责是:1.制定适用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实施细则。2.负责本学院(部)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3.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第七条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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