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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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县政办发20188号关于印发抚顺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抚顺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件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与职责2.1县级指挥机构2.2乡镇指挥机构3预防和预警3.1预防3.2预警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4.2信息报告与通报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4.5安全防护4.6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1调查与评估5.
2、2善后处置5.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6应急保障6.1信息保障6.2应急物资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经费保障6.5通讯交通保障6.6科研保障6.7宣传教育保障7附则7.1保护区范围7.2预案更新7.3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抚顺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减少和控制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县区域内影响或可能影响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1.4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1.4.2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
5、、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1.4.3较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6、的;(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4.4一般环境事件(级)保护区内发生的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l.5工作原则1.5.1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预警、消除隐患。1.5.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作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行分级响应。1.5.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1.5.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和救
7、援队伍建设,确保处置科学、快速、高效。2组织体系与职责2.1县级指挥机构成立抚顺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保护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水源办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组长。按照市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安排,县保护区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经服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广电局、县水源办、县
8、气象局(农发局)、县动监局。县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保护区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抚顺县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分组职责见附件),协助和配合市和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工作。2.2乡镇指挥机构后安镇、上马镇、汤图满族乡政府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本辖区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3预防和预警3.1预防3.1.1固定源监管县
9、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护区内三个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按照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保护区及上游地区进行排查,及时彻底清除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和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准保护区内农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采选矿等高风险污染源企业,要制定搬迁或关闭计划,限期完成;在对上游地区以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清除、搬迁、关闭完成前,要强化环境监管,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矿山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进行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
10、险源企业环保档案、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保护区内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推进有机农业,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的监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3.1.2流动源监管保护区内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危化品运输管理工作,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指令,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3.2预警3.2.1信息监测(1)
11、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口指导乡镇相关部门开展对保护区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工作。(2)加强环保、水利、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发现保护区水质、水量等指标异常时,要遵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3.2.2预警分级与发布与事件分级相对应,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级,一般)、黄色(级,较大)、橙色(级,重大)、红色(级,特别重大)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IV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
12、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乡镇政府发布。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政府发布。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发布。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3.2.3预警响应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按照规定将预警信息报送上级政府和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
13、,及时公告避免、减轻危害的通知;(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或解除预警。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4.1.1分级响应机制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四级。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组
14、织实施,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级响应,原则上由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申请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向市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级响应,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级响应,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协助和配合国家及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4.1.2分级响应程序4.1.2.1级响应程序发生一般突发
15、环境事件时,由乡镇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程序。4.1.2.2级响应程序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内容如下(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3)按规定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向市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支援;(4)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5)由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准备;(6)及时正确的向社会发布公
16、告。4.1.2.3II级响应程序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环保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程序。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市和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4.2信息报告与通报4.2.1信息报告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乡、镇环保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
17、好情况核实并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重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在半小时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见附件3。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事发地环保部门
18、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4.2.2信息通报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乡、镇政府应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4.3应急处置4.3.1应急处置原则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县际、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4.3.2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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