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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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政令第2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吉林省或与吉林省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
2、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吉林省内。第二章 评审标准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被提名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被提名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
3、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被提名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办法第九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
4、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办法第九条(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被提名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被提名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
5、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被提名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6、,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
7、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具有发明专利”,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办法第十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六条 技术
8、发明奖被提名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被提名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的被提名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被提名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
9、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且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
10、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或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
11、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被提名人或者被提名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2、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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