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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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市行业技术进步,规范我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根据全国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是我市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其评优工作由深圳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具体承办,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三条 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分设特等奖(金牛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必要时可设置特殊贡献奖。获奖项目总数不宜超过参加评选项目数量的70。其中设特等
2、奖一名(金牛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项比例分别控制在参评项目的10%、20%、30%以内;表扬奖的奖项比例控制在参评项目的10%以内。根据所评项目的质量可酌情调整获奖比例,但上下变动幅度不应超过5%。第四条 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并从获得“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项目中,推荐部分项目参加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评选。未获本市优秀规划设计的项目原则上不推荐参加省级以上优秀项目评选。第五条 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应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实践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并按照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强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保护相关单位或个
3、人的知识产权。第六条 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第七条 评选范围:1、城市规划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法定图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蓝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及有关城市规划研究项目。2、村镇规划类:包括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及景观风貌设计等,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等。第八条 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金牛奖: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
4、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对深圳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一等奖: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二等奖:达到全市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等奖:达到全市同类项目的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全市同类项目的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
5、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报深圳市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申报单位应是持有国家或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资质证书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法人单位。本市单位必须是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外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按规定完成本市备案手续。(二) 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本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深圳市完成的项目、本市规划设计单位在外地完成的项目、外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深圳市完成的项目均可申报(但不能在两地重复申报)。(三)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城市规划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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