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封面及正文稿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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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2014年春季学期网络教育专题讲座-学习报告所选专题 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姓名 金帅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11年 学习中心 辽宁大连奥鹏 报名编号 T0541101102001103000102专题教师姓名 张晓阳 (以上信息必须详细填写) 2014年 6 月 15 日正文: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家长:你们好!今天很高兴来跟大家一起学习教育部于2002年9月份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讲起。案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中初一(五)班的学生殷宝军和宫翔,入学不久两人就经常一块玩闹,1999年9月30日那天,他俩又象往常一样追逐着嬉闹,还互相咯吱对方
2、,殷宝军笑的上气不接下气,突然晕倒在地。殷宝军的同学看到他一头栽在地上,口吐白沫,起不来了,都吓慌了,急忙来到教导处告诉了孙主任。孙主任赶过去时,殷宝军靠在一个学生的腿上,头低着,口吐白沫,眼半睁着,浑身发软。看到情况危急,孙主任急忙跑出校们,打了辆出租车把孩子送到淄博市中心医院抢救。虽然从出事到抢救不过十分钟左右,但还是没能挽留住这个12岁少年的生命。为了查明殷宝军的死因,出事的第二天,殷宝军的父母就要求张店区公安分局对孩子的尸体进行检验,尸检结果是各种器官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也未发现明显的器质性病变。解剖完后的第三天,尸体就火化了,殷宝军的死因无法查明。2000年3月20日,殷宝军的父母将宫
3、翔和张店区三中告到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登门道歉说明,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3万元。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法庭上争论的焦点是,到底谁该为殷宝军的死负责?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宫翔这种行为,是导致殷宝军死亡的主要原因,即使是无恶意的,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因为被告的行为诱发了殷宝军的死,在法律上这是一个因果关系。12岁少年殷宝军绞死校园,被告三中应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职责,更应承担责任。被告宫翔代理人反驳: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殷宝军的死亡同宫翔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宫翔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三中代理人认为:这个事
4、件的发生不是因为学校管理方面的问题,也不是因为学校的教学设施方面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学校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小孩的死因是什么也没有查到,法院很难判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合议庭审议,2000年7月14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殷宝军的死亡原因虽然还未查清,但是死亡的诱因,源于嬉闹行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宫翔存有过错。但是由原告殷升刚来独自承担失去儿子的全部损失,有失公平。按照法律公平责任原则,法庭认为,宫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宫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宫翔的监护人支付原告5000元。被告张店区三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驳
5、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原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在判决案例里,有的法院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有的法院则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家长。在我国学校管理中,学校对自己是否是监护人,是否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也不是十分清楚。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制度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护人的职责有两方面,一个是监督,一个是保护。监督主要是指管理、教育未成年人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共道德,
6、在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纪律和道德要求时,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保护主要是指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主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第一章的第七条第二款对这个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也就是说,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为设立学校的主要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价值观念的培养,这与设立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提供财产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接受教育,同时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生活的功能是不同的。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
7、下,学校才承担责任。而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即只有监护人举证证明自己已充分尽到了监护职责,才能减轻其法律责任。在这里我们把过错责任制和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制的区别说明一下。大家可能还记得,在97年以前,我们国家把犯罪嫌疑人称为嫌疑犯,97年新刑法修订以后,没有了嫌疑犯这个概念。在这个名称改变的背后,其实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在97年实行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疑罪从有原则,司法机关怀疑你犯了罪,把你抓起来,从这个时刻起,就把你当成罪犯,在不能证明你是清白的以前,你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在97年实行的新的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即是所有的公民,未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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