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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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2000 版的比较分析2010年 9 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 年通则),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发布生效。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 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一、2010 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2010 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 11 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 2 组。2010 年通则删掉了 4 个 D 组术语:DAF、DES、DEQ 和 DDU,新增2个 D 组术语:DAT(Deliver
2、ed AtTerminal,终端交货)和 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ECONOMIC ELATIONSRFPRACTICE INREIGNANDTRADE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虽然2010 年通则对商业界来说不是一次根本性变革,
3、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 DAF、DES、DEQ和 DDU 术语,但是建议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贸易术语的选择需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一)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2010 年通则删除DEQ,DES, 而 增 加 了 DAT 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
4、D 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 C 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和 CIF 术语越发不如FCA、CPT和 CIP 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 CIF 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 FCA、CPT、CIP 等属于不习惯采用,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术语 FOB、CFR 和 CIF 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
5、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 等,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例如:我国新疆乌鲁木齐某出口公司于 2010 年 9 月向日本出口30吨红花,每吨 50 箱,共 1500箱,每吨售价为 20,000 美元。FOB新港,共 600,000 美元,即其信用证,装运期为 9 月 28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
6、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由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如果本案当初采用 FCA Urumqi 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500 箱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重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遗憾的是,该公司死抱着过去习惯的术语不放,反而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运运到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的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教训深刻。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和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货运服务,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
7、。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费用较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二)D 组术语带来的风险从2010 年通则的描述中不难发现,新增DAT 和 DAP 的差异并不明显,即: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 DAP。如卖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 DAT。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因此,不禁要质疑,有必要添加 DAT吗?从我国的外贸实践看,D 组术语的条件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个地
8、方,也就是说,与DAP 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太多差异。如果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 DAT,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例如:我国 A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 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 月 20 日交货。1 月下旬,A 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但我方却蒙上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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