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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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1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尚未确定时负有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在确定责任时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且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
2、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后,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应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当无疑义。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因而对于在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法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办法国务院还未作规定。我们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3、主要理由如下:(1)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于责任保险并不相互排斥,两者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根据保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社会保险则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根据保险保障的范围,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及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法以商业保险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但该法第50条、第51条对责任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商业保险也可以是责任保险。(2)责任保险可以是强制责任保险,也可以是任意责任保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者必须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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