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案例》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doc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案例》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案例》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doc(2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一、房地产案例中的部分编校质量差错及相应的差错率(一)房地产案例中的部分编校质量错误及差错1、前言中的错误及差错错误(1):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P222)、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P225)及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见附P2)等规定,出租型、自营型房地产项目除了须缴纳房产税外,在城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方法中未提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系其错误。房地产案例的所有4个案例均在城镇使用土地,其中案例一、二、三
2、包括出租房(P14、37、88)、案例二包括自营房(P38),故应计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该书前言P2中针对房地产方法的上述错误仅称“税收部分增加了出租房的房产税”,实际上应称“税收部分增加了出租房、自营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说明:对房产税,定额所在房地产案例的前言P2中称,“税收部分增加了出租房的房产税”,已经承认出租房应缴纳房产税,但仍未提及自营房的房产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所在给南京律师曹先生的回信中称,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仅在十元以下,与开发项目的土地费用相比太小,可以不计”(见附P3)。其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可“与开发项目的土地费用相比”。首先,“开发项目的
3、土地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投资(P12、34、86、112),而土地使用税计入总成本费用(见附P4),两者完全不同。其次,纳税(缴费)人不同。缴纳“开发项目的土地费用”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将房屋用于出租或其他自营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因为开发商缴纳了上亿元的土地费用,而一般的房屋出租人就可以拒绝缴纳几百元甚至还不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纳税(缴费)期间不同。“开发项目的土地费用”只在项目建设期内缴纳;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房屋建成之后,在出租或其他自营期内每年都须缴纳。即使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自已将其用于出租或其他自营,也不能因其在建设期间缴了土地费用,就可以拒绝缴纳在
4、其出租或其他自营期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应与“开发项目的土地费用相比”,而该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间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相同,并且其大小也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同一数量级,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相比。不能因为缴纳了土地费用而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样,也不能因为缴纳了土地费用就不缴纳土地使用税。该错误包括:未考虑自营房的房产税,系违反税法的知识性差错,计2个差错;未考虑出租房、自营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系违反税法的知识性差错,计2个差错,、合计4个差错。错误(2):房地产案例前言P1中称:“建设部于2000年9月颁布了
5、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颁布”系错印,应改为“发布”(见附P5),计1个差错。2、案例一中的错误及差错错误(1):案例一税费率表(%)(P6)中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在介绍前言中的错误(1)时,对此类错误已做分析。此处系知识性差错,计2个差错。错误(2):在案例一租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14)中,印出了3万元的营业税,甚至印出了仅不到1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没有印出第4-6年的房产税64万元或79万元(53万元12%=64万元、66万元12%=79万元。12%为房产税税率(P222),53万元为第4年租房收入,66万元为第5、6年租房收入),而且这也与该书前
6、言P2中特别说明的“增加了出租房的房产税”互相矛盾。说明:定额所在其给南京律师曹先生的信中称,“出租房已计算了房产税,体现在出租房经营费用中”(见附P3)。但按规定,房产税应计入管理费用(见附P6),而且即使照此说法,将该税计入经营费用,也须明确说明。此错误系漏印“出租房房产税计入出租房经营费用中”,计4个差错。错误(3):在案例一租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14)中,印出了3万元的营业税,甚至印出了仅不到1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没有印出第4-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说明:以上在分析前言中的错误(1)时已提及,定额所错误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开发项目的土地费用相比而认为该税可以
7、不计。实际上,案例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远大于不足1万元的教育费附加,而且,即使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不计,也须明确说明。此错误系漏印“出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不计”,计4个差错。错误(4):在案例一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P13)的资金筹措中,错误地列入“预售收入”,应改为“扣除税金、成本费用与分配后的售房收入(含分期收款)”。说明:由案例一P5可见,其建设工期为3年;由该案例房屋销售计划表(P7)可见所有房屋在第5年就全部售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第6年就不仅不存在期房,而且也不存在售房。该案例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P13)在第6年有“预售收入”78万元,系逻辑性差错。在经济评价中,各种
8、财务效益与费用数据均为年末值,项目预租售收入与销售收入、出租收入等一样,都是总收入的一部分,总收入须扣除相应的费用(包括税金)与分配(如不进行分配,则需经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通过),余额才能作为它用。在2000年定额所举办的广州培训班上,就有学员提出这一错误,定额所当时就已承认,其后定额所可行性研究处处长、房地产方法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徐金泉先生系行政领导)、房地产案例主编李明哲先生在有关信件中又再次承认“预租、售收入应扣去必须缴纳的税金、分配利润”,才能用来做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附P7)。该案例将“预售收入”列入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P13)的资金筹措而未“扣去必须缴纳的税金、分配利润
9、”等,系知识性差错。此错误既是逻辑性错误,又是知识性错误,计2个差错。错误(5):与以上错误(4)类似,在案例一财务现金流量表(资本金)(P17)的现金流出中,不应称“预售(租)收入用于开发产品投资”而应称“扣除税金、成本费用与分配后的售(租)房收入(含分期收款)用于开发产品投资”。此处是知识性错误,计2个差错。错误(6):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第5年销售的房屋,3年分期付款,则房款在第7年才能付清。由案例一房屋销售计划表(P7)可见,多层楼房有10%在第5年销售;由售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14)还可见,第5年销售面积为3100平方米,平均售价为1250元/平方米,售房收入则为390万
10、元。案例一又称,预售系“分期付款,按20%、70%、10%分3年付清”(P7),则第5年售房收入的10%(39万元)应在第7年付清,但在案例一售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14)中,未计算第7年的数据,这与第5年销售分期付款“分3年付清”显然矛盾。该表应改为:序号项 目合 计 1 2 3 4 5 671售房收入20486155770057133402872439可销售面积(平方米)1226604589845898277643100平均售价(元/平方米)1696169616321250销售比例(%)10037372332经营税金及附加11278638539222240221营业税102478
11、35035720136222城市维护建设税725252514323教育费附加312111161说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第2年售房收入为:第2年的销售面积售价当年分期付款比例20%016964589802=1557(万元)第3年售房收入为:(第2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2年售房在第3年的分期付款比例70%)+(第3年的销售面积售价当年分期付款比例20%)016964589807+0169645898027005(万元)第4年售房收入为:(第2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2年售房在第4年的分期付款比例10%)+(第3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3年售房在第4年的分期付款比例70%)+(第4年的销售面积售价当年分期付款比例2
12、0%)016964589801+016964589807+016322776402=7133(万元)第5年售房收入为:(第3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3年售房在第5年的分期付款比例10%)+(第4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4年售房在第5年的分期付款比例70%)+(第5年的销售面积售价当年分期付款比例20%)016964589801+016322776407+01250310002=4028(万元)第6年售房收入为:(第4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4年售房在第6年的分期付款比例10%)+(第5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5年售房在第6年的分期付款比例70%)016322776401+01250310007=724(万元)第7年售
13、房收入为:第5年的销售面积售价第5年售房在第7年的分期付款比例10%):01250310001=39(万元)将案例一售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14)与上表进行对照,可发现二表中有6个数据(外加方框作标记)不同,计6个差错;这些差错在该案例损益表(P15)、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P16)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或“售房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中重复出现,加1倍计算,计12个差错。错误(7):在案例一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P16)中,所得税前投资回收期为“374年”,四舍五入,应为“37年”。但在其162“盈利能力分析”中却“三舍四入”称:“项目投资回收期为38年”(P8)。将“
14、37”错印为“38”,计1个差错。错误(8):案例一P8“敏感性分析”、P10“临界点分析”的序号均为“165”,后者的序号系错印,计1个差错。错误(9):在案例一售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14)中,1“售房收入”下有序号为“11”、“12”、“13”的3个“分项”。但分项的量纲本应与1“售房收入”的相同,且分项之和本应等于1“售房收入”中的数据。但其分别为可销售面积、平均售价、销售比例,量纲不同,更无法相加求和,故不能将面积、售价等作为分项而应单独作为列或单独作为没有分项序号的行(见附P8-9)。该表中1“售房收入”下3行“序号”栏出现“11”、“12”、“13”系逻辑性差错,此处计
15、2个差错。错误(10):与以上错误(9)类似,在案例一租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14)中,1“租房收入”下3行“序号”栏出现“11”、“12”、“13”系逻辑性差错,此处计2个差错。错误(11):案例一资金来源与运用表(P19)第6年的累计盈余资金为3498万元,但在资产负债表(P20)中,却将该数据改为3454万元,明显系拼凑虚假数据,以使资产、负债加权益“相等”。此处系知识性差错,计2个差错。错误(1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各种数据的某年累计值均应等于该数据的当年值加该数据的上年累计值,比如,在案例一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P16)中,第2年累计净现金流量-4533万元等于第2
16、年净现金流量-2565万元加第1年累计净现金流量-1968万元。但在案例一损益表(P15)中,第2-6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205、1129、0、0、0万元,资产负债表(P20)第2-6年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本应为205、1334、1334、1334、1334万元,但其仍为205、1129、0、0、0万元,其中第3-6年的4个数据系错印,计4个差错。错误(13):案例一资产负债表(P20)中有22“借款”,但该行之上又有212“短期借款”,这就将短期借款排除在借款之外,其实,短期借款也是借款的一种,应包含在借款之中。因此,应将该表中的22“借款”改为22“长期借款”或22“其他借款”(见附P10)。此
17、处系逻辑性差错,计2个差错。错误(14):案例一资产负债表(P20)中第1-6年的存货系定额所永远无法解释的、为使资产负债表“平衡”而拼凑的虚假数据,计6个差错。说明:2004年,曹先生去信定额所,请教房地产方法、房地产案例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计算方法,定额所回信称“应收应付均在前表中有,其他数据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形成”(见附P3)。实际上,该二书所有资产负债表的所有“前表”均未提及“应收应付”。而且“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只能处理已发生的财务数据,而在经济评价中,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等各种数据均是未来的数据,不能由“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形成。
18、此外,“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存货应能可靠地计量,但经济评价中的存货是预计值,无法进行计量。这些都说明,房地产案例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均是虚假数据。错误(15):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中“投资回收期”应有单位,见案例三P90。但案例一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P16)中“投资回收期”没有单位,系知识性差错,此处计2个差错。错误(16):在案例一损益表(P15)中,“所得税”、“税后利润”虽由“利润总额”计算,但它们并不是“利润总额”的分项,故须另编序号。同样,该表中的“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虽也由“税后利润”计算,但它们也不是“税后利润”的分项,故也须另
19、编序号(见附P11)。但在案例一损益表(P15)中,将“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当作“税后利润”的分项而未编序号,系知识性差错,此处计2个差错。3、案例二中的错误及差错错误(1):与案例一错误(1)类似,案例二29“有关税费率”(P28)中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系知识性差错,此处计2个差错。错误(2):与案例一错误(4)类似,在案例二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P35)的资金筹措中,错误地列入“预售收入”,应将其改为“扣除税金、成本费用与分配后的售房收入(含分期收款)”。此处系知识性差错,计2个差错。错误(3):与案例一错误(2)类似,在案例二租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
20、估算表(P37)中,漏印“出租房房产税计入出租房经营费用中”,计4个差错。错误(4):与案例一错误(3)类似,在案例二租房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37)中,漏印“出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不计”,计4个差错。错误(5):案例二自营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及损益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等报表中的错误:A)格式错误在案例二中,自营部分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4%)(P28),故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由增值税计算而与营业税无关,故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列入销售税金及附加而不存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在案例二自营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P38)中,却将商品销售增值税另列
21、而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消费税一起列于“营业税金与附加”之下,造成“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营业税、消费税为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反而大于0这种极为明显的错误。该表应改为:序号项 目合 计 1 2 3 4 56-103商品销售增值税373.844.804.804.804销售税金及附加40.380.480.480.484.1城市维护建设税30.270.340.340.344.2教育费附加10.120.140.140.14具体改正步骤包括:将“商品销售增值税”行的序号由“4”改为“3”,并移至“营业税金及附加”行之上,对应差错计2个;将“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销售税金及附加”,序
22、号由“3”改为“4”,对应差错计3个;删去“营业税”行,对应差错计1个;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行的序号改为“41”,对应差错计1个;将“教育费附加”行的序号改为“42”,对应差错计1个。A)中-合计8个差错。B)计算错误特别,案例二自营部分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但其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增值税未从损益表的经营收入中扣除、也未计入资金来源与运用表的资金运用及财务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流出。该案例损益表(P39)中经营税金及附加的“合计”及第3-10年的8个数据,均未计入商品销售增值税比如:该表中经营税金及附加“合计”1061万元,系售房部分经营税金及附加“合计”919万元(P36)、租房部分经营税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案例 房地产开发 项目 经济评价 案例 建设项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