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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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主干课程“法学概论”教学案例选编法政经济学院法学教研室编写二00三年八月前 言为满足我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主干课程“法学概论”教学的需要,特选编本案例。案例根据“法学概论”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选编,既便于教师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课堂讲授、组织课堂讨论,也便于学生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加深对法学基本理论、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的能力,提高“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质量。本案例也可以作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参考。由于水平有限,选编的案例不适当或甚至错误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编 者一、宪法部分(一)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
2、一项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清洁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校更应带个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载。问:(1)一个教育单位有无权力作出上述决定?为什么?(2)当对一种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限制时,应当注意些什么?(二)谯菲与其丈夫张德智是中国石油建设公司职工,1993年底,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对其进行挽留,并阐明职工调动,辞职的有关规定:“男性职工申请辞职,如系双职工,夫妇二人应一并提出申请,方可按程序办理。”1994年1月21日,公司又发出关于职工调动(辞职)补充规定的
3、通知,规定申请调出(辞职)的职工,如系双职工,夫妇双方应同时调出,3个月后不调出的,停发工资,收回住房。1994年7月4日,谯菲接到单位通知,说1994年3月24日公司正同意张德智辞职,同时限令她三个月调离公司并交回住房。公司从7月5日起不再安排谯菲的工作,7月15日起停发她的工资和各种待遇。问:该企业所作的规定是否同宪法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冲突?企业自主权的行使是否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三)1998年6月10日,某县物价局出台了一份价安(1998)29号文件:“关于调整县城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的通知”,将县城有关电视收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户提高到12元,引起了广大县城居民的强烈不满。县物价局没
4、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产生的文件。问:该文件应否撤销?如应撤销,应依照何种法律程序予以撤销?(四)某职工医院要求成立工会,并通过医院党支部请示市总工会组织部。组织部职工们对此不服,派代表一次次到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奔走呼号近一年,医院的上级领导就是不批准。答复:“有80%以上的职工申请,就打报告来。”但这一做法却遭到该医院院长及主管局长的反对,他们如开大会轮流对广大职工进行职责,并大众宣布: 问:(1)对待职工要求组织工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工会法?(2)法治社会如何对待公民的基本权利?(五)秋菊大官司摄制组在陕西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
5、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称其有“生理缺陷”(患过开花,脸上有麻子),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4秒左右。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影制片厂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问:(1)摄制电影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属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范围?(2)当两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如何权衡取舍? (六)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招录行员的广告。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身高不够被排除在报名对象
6、范围外,他认为银行招考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自己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问:(1)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刊登招录行员的广告中关于身高的规定是否合适?(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刊登招录行员的广告中关于身高的规定是否对平等权构成了侵犯? (七)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中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冒领,陈以齐的名义到该校就读,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
7、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
8、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问:(1)齐玉苓案涉及的
9、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宪法问题?(2)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 (3)如何看待山东省高院的判决? 二、行政法部分(一)某县政府为加大执法力度,由公安、税务、工商、城管、卫生等部门各出一人组成联合执法队。1999年5月15日,联合执法队到某农贸市场检查,发现个体户张某所经营的商品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符,便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对其罚款3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联合执法队便将其营业执照收缴。第二天,联合执法队给张某送来一纸盖有上述机关公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元;暂扣营业执照,待写出悔过书后归还。张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问:如何确定本案被告?(二)花某
10、于1995年承包本村大花林沟底栗子树一片。该林地的经济林由花林村管理,其他林木由花山林场管理。花某在1998年9月5日为打栗子作准备,砍伐了自己承包的栗子树附近的部分林木,同年9月28日,花山林场派出所和林场的林政人员,对花某砍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1998年12月16日作出由花某赔偿经济损失的决定。花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问:(1)花山林场是否有权对原告进行处罚?(2)花山林场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三)张某系市铁路公安分局的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遇到两伙人因争夺板凳争吵,双方动起手来。张某作为警察欲起身上前去管,此时两伙人中有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
11、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欲捉拿行凶分子。此时有人喊叫,“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遂拾枪追了上去,张某一不小心,脚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所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伤了一旁观者王某左腿。王某找了张某要求赔偿。请分析民警张某行为是何种性质,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四)某镇花木园艺场是经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其经营范围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1995年9月,该镇政府发布了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决定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艺场不服,遂以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
12、主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某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属于何种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五)渔民某甲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而大量捕捞海产品,渔行监督机场对某甲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没收了某甲的渔船。渔业法第30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未能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福建省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试分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的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可以没收渔船是否是中规定没收渔具的具体化,这种具体化是否允许和有效?这可否称作地方性法规的规
13、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六)刘某是经营小吃的个体户,向县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在此之前刘某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临时占逆许可证。工商局经调查认为符合领取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条件,向刘某颁发了营业执照,但没有批准刘某使用“客常来酒家”字号的请求,理由是刘某是临时占道经营。刘某以县工商局不准起字号缺乏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个体户为起字号是否必经工商局许可?工商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应依据什么条件?(七)出租司机王某驾驶夏利车在市区公路上行走,压黄线超车时,被值勤交警发现。交警对王某进行了教育并处以罚款20元。王某于次日到某银行专设的交通违章罚款代收窗口交了罚款。问:(1)王某受到的交通违章罚款适用
14、的是什么程序?(2)行政处罚法确立罚缴分离制度,交警对王某罚款20元可不可以当场收缴呢?为什么?(八)某汽车清洗公司经某区土地局批准,占用该区一河岸边120m2,花费200万元建经营用房,经营汽车业务。该公司的经营用房未经规划局审批,属非法建筑,责令该公司在五日内拆除。该公司认为已经过土地局的许可,拒不拆除。行政决定送达后第六天,市规划局自行携带吊车等工具?将该汽车经营公司的经营用房拆除。问:(1)市规划局有无强制执行权?(2)对城市规划局的执行行为应如何认定?(3)某汽车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应如何解决?(九)某村个体运输户王某和马某前往某市拉鞭炮,但他们的车辆却被该市政府下令由工商局强行扣押。理
15、由是:某市兴中贸易公司拖欠该市中心商场瓷器款, 但王某、马某所驾汽车既非属于兴中贸易公司所有,也非兴中贸易公司雇用,与兴中贸易公司毫无关系。马某、王某对扣车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与赔偿之诉。问:(1) 某市工商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 如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马某应按照何种程序赔偿?(十)某日,王某携带当地工商局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到A县向当地养鸭户采购鲜蛋3万斤,并就地设点加工成皮蛋,并在市场上销售不宜制作皮蛋的鸭蛋1000斤。某工商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会同食品公司,擅自打开王某加工厂的门,强行拉走皮蛋10万只,并踏坏商品蛋850只。事发后,王某多次
16、前往工商所、市工商局交涉,但无结果。1998年2月18日,王某不服,向该地区工商局申请复议、工商局复议维持决定,王某仍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结合本案分析: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与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三、民法教学案例(一)1952年土改时,徐某与其母共分瓦房4间。1960年母病逝。1963年徐与胡某结婚,一年后生一子,取名徐山。1969年徐因意外事故死亡。1970年春胡带子改嫁徐某,徐山改名为徐山。胡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某,议定月租金4元。1972年胡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孙十分感激,备了一桌酒席,请亲友、邻居作陪,当人众酬谢了胡。1980年胡病亡。1
17、988年徐山结婚无房居住,继父徐某告诉他:“孙某住的是你生父房产。”徐山知情后,即向孙要房。孙以该房是胡赠送为由,不予归还。徐山诉至法院。问:本案所涉及的历史事实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哪些法律事实发生的?它们各自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二)张虹是四年级小学生,1990年3月1日出生。2000年2月28日,张虹瞒着父母从春节时爷爷、奶奶、叔叔和小姨给他的压岁钱中拿出100元,到个体户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件玩具车,瞒着父母玩。一周后,张虹又瞒着父母从压岁钱中拿出150元到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个书包和一些文具。几天后被父母发现。父母认为张虹年龄不大就自作主张花了几百元钱,应当制止
18、;李某利用张虹年幼赚钱。因此,要求将张虹购买的全部东西退给李某,李某将250元钱退还。李某认为张虹买的全部东西都是张虹自愿的,且价格合理,因此拒绝了张虹父母的要求。张虹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问: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三)甲之子乙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合肥一亲友家度假。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乙在合肥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的一部价值一千多元的照相机赠与丙。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合肥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 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乙赠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
19、对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四)乙的丈夫甲于1993年8月离家出走,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1999年9月15日法院应乙的请求宣告甲死亡。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乙将继承的一间房屋卖给了丙,后带产与丁结婚,2000年2月甲重新出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并要求返还财产,与乙复婚。问:(1) 法院宣告甲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2)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3) 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五)李某是某工厂会计,他的妻子王某利用他们家临街的房子改装成门面开了一家水果店,并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1998年王某因买卖香蕉亏损,负债25000元,债权人几次催款,王某拒不偿
20、还。后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债权人要求冻结李某的家庭存款25000元。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参加他妻子的经营活动,银行不能冻结他所有的家庭存款。他也不应承担其妻的债务。 问: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六)被告甲、乙与丙于1995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集资1万元,其中丙出资2000元,乙出资3000元,甲出资5000元,共同开设通达商店,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摊亏损。同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6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合伙人丙鉴于合伙商店利润微薄,且内部不团结,乃于1996年6月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000元,但对1996年16月商店的盈亏未进行结算。
21、同年12月年终结算亏损3000元。这时,乙亦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于1996年底散伙。乙、甲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2400元、4000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1997年1月初,与通达(合伙)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市第一服装厂劳动服务公司获悉“通达”已散伙的信息后,即要求甲清偿1996年所欠的货款1400元。甲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商品折价清偿。劳动服务公司找乙偿还,乙又避而不见。找到丙偿还,丙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为此,原告劳动服务公司起诉于某法院。问:(1) 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负什么财产责任?(2) 被告在合伙期间所欠原告的1400元应由谁清偿
22、?为什么?(七)富宝副食品总公司下有一糕点厂,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于一直经营状况不好,富宝副食品总公司就将其承包出去经营。1996年本单位职工张某承包该糕点厂,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张某对该糕点厂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每年向富宝副食品总公司交10万元承包费,但债权债务都要由张某自己清理。至1998年为止,张某向总公司交纳了20万元的承包费。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该糕点厂出现生产事故,造成亏损,结果无力清偿面粉厂4万元债务。面粉厂只好向富宝副食品总公司要债,可总公司却以糕点厂债权债务自理为由而不予清偿。面粉厂现起诉至法院。问:这4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八)甲厂贴出广告声称有全新
23、解放牌汽车出售,价格优惠。乙厂得此信息即派人前往购买。双方约定好价格,乙方即一次付清了货款。乙方提货时见车外表和轮胎全新,确信新车无误,将车驶回厂里。几天后乙厂司机在用车时发现声音不正常,立即停车检查,才发现全部机器零件是旧的且已磨损。次日,乙厂向甲厂要求退货,遭甲厂拒绝。其理由是该车是乙厂来人选中的,并已交付,不能反悔。为此,乙厂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厂出售给乙厂的汽车已使用10年,是甲厂重新涂漆冒充新车出售,目的为换取钱款再购新车。问:(1)甲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而与乙厂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九)售货员甲误将标价1350元的绞面机以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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