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doc
《浙江省固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固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规名称】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浙政办发201035号【颁布时间】2010-08-24【实施时间】2010-10-01【正 文】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
2、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
3、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至6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具体权限划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
4、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当由负责节能审查的部门报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五)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六)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七)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八)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估;(九)节能措施建议;(十)结论。第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管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