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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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特别程序是法院依法审理非民事争议案的程序。 难点问题: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七大特点。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特征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所谓非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指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部份非讼事件。这些非讼事件的突出特征是公民民事权利虽未发生争执但具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些潜在因素的持续存在不但会导致民事权利人的损失,而且会影响甚至阻滞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为避免今后发生可能的民事权利争执,疏通社会经济流转的管道,超前维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
2、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又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 (一)目的不同 特别程序它所解决的不是民事纠纷,而是站在国家的高度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这些需要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不可能归纳成诉的模式,所以,特别程序中的“确认”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确认”有着质的不同。 (二)主体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由于不存在纠纷自然也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人通常是单方面的即由申请人或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来发动。发动程序的主体不是控告其他人,而是请求受理法院动用国家职权对现存法律事实和权利加以权威认定。以便于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利害关系人今后顺利的进行民事活动。 (三)审理组织略
3、有区别 非讼事件一般具有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容易收集、是非容易判断等特点,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事件原则上不采取合议制。除非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事件才组成合议庭,在大多数情形下系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审理制度有别 特别程序中只有一方申请人,一方申请人在程序中也很难行使处分权的权能,因此在特别程序中不可能有调解制度。此外,审级制度也有区别。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 (五)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后则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判决一经作出既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上的效力。 (六)规费收取不同
4、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收诉讼费。 (七)审理的期限不一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重在一个“快”字。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个月内审结。 二、我国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从审理法院来说,法律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其职能所致,它们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 (二)适用的案件:从审理的事件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只包括宣告公民失踪事件、宣告公民死亡事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事件。选民资格
5、案件就本质上说不是民事事件而是政治事件,但我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故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归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之中。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一、 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有关选举委员会收到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后,应在三日内根据调查研究、认真核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迅速作出决定,就该选民名单的正确性问题作出明确表态。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可能正确也有可能错误。由于事涉政治权利,法律规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选举法第2条)换言之,向法院提起关于选民名单案的前置条件是: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的处理。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一)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提起有赖于公民的起诉。起诉人是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决定不服的公民。但起诉人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选民名单中所涉及的哪个人。 起诉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这是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前置程序。 2、在选举5日前提起。 (二)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起诉,在级别管辖上恒属于基层法院,在地域管辖上不适用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只能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审理 受理后应迅即组建合议庭,
7、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有关公民”指案件中涉及到的公民,如认为列入选民名单的某甲不到十八岁,则某甲即为“有关公民”。审理的基本顺序是: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次传证人作证;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辩论;最后合议。 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 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因为只有在正式选举前下判,才会使选民资格案对本次选举有实际意义。超过这个期限,对该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是有影响的。 第三节宣告公
8、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 宣告公民失踪案,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达到一定时间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实践证明,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是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一个公民原先存在,以后却下落不明,这种状况听凭其长期存在,必然会使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态势,而这种不稳定态势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是相当不利的,对有关利害关系人来说也是有害的。为此,法律设立了宣告公民失踪的制度。 二、 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有下列环节: (一) 申请 申请条件: 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
9、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所谓合格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该公民的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从理论上说,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也可以成为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 (二) 管辖 宣告公民失踪事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种规定有助于受理法院查明事实、发布公告、审理案件。 三、 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某公民失踪事件的申请后,首先是正式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个月。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 四、 审理 审查的重点:一是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法律上讲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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