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除案例分析)Microsoft Word 文档 (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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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育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 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 教育法所调整的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教育内部关系,二教育外部关系。3、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着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4、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尽管以教育行为关系为主,但实际上也调整着一些具有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综合起来,属于社会法比较妥当。5、教育基本法包括: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
2、考试法、经费投入法、(教育行政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6、颁发学位证书是行政确认行为7、教育权一般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8、受教育权的定义: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 件和机会,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9、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10、高等教育法的关系 高等教育法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双重属性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11、教育基本制度的定义 (P75,、P141填空题)12、学制的定义 (P142)13、义务教育制度的定义 (P144)1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定义 (P149)15、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分为
3、(P150)大纲P24 31-34条16、教学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P152-153)17、教师法 教师的定义P191、权利 P 193 、义务 P195 、待遇P201大纲 P36518、教师资格制度条件(P197)1、大纲P31第二条第六条P367第11条第5款19、教师资格认定 (P198 P367第13条) 大纲P29第13条2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初步审查-专家审查-认定 大纲P32-3321、教师资格丧失P367第14条 大纲P30第18条22、教师资格撤销 大纲P30第19条23、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P361第46条)24、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89年后主要实行党
4、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P265)25、教师职务制度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P270)26、教师聘任制度 (P199 P271)27、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学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2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P252)29、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申诉制度 (P316) 30、学生申诉制度 (P322) 大纲P26第59-63条31、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P347第28条)32、受教育者地权利 (P349)33、高校的三大任务 (P359第31条) 高校的组织活动(地位)(P359)34、教育法颁布1995.3.18 实施1995.9.1 等教育法颁布1998.8.
5、29 实施1999.1.135、教师的行政处分及解聘 (P370第37条)36、教师的申诉 (P370第39条)37、教师法颁布1993.10.31 实施1994.1.1 职业教育法颁布1996.5.15 实施1996.9.1 义务教育法 1986 年4月 (P38)及大纲的目录 民办教育法包括:大纲目录最后4个。38、教育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罪P 353第73条39、徇私舞弊罪 P354第77条40、教师体罚学生 P370第37条第二款 41、教师品行不良 P370第37条 大纲P7第18条42、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P370第37条 43、教师解聘 P370第37条4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6、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大纲P6 第9条、 45、教师资格撤销,处罚,考试作弊 大纲P7第18、19条4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考点、考区、哪些是违纪,哪些是作弊,考试工作人员的规定 大纲P10154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学校承担责任情形 大纲P17 第9条 、48、无法律责任大纲P18 第12条、不承担事故责任 大纲P18 第13条4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毕业、结业、肄业 大纲P24 第31-34条 纪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大纲P2526 第53条63条 1、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围绕 强制性 免费性 公开性2、 许多国家由过去对教育的消极作为转
7、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3、 国外教育立法对教育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张合力,保证教育机构的自治,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控制,保持对课程的适当控制,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4、 日本法界60年代出现两种对立的主张,教育行政法规说,教育制度独自法说5、 我过教育法法源包括6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P656、 学位的定义 P917、 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选优评估8、 教育法的体系 P1049、 为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创造那些条件? P123
8、10、11、12、案例分析1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女学生的权利? (3)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
9、法的。(3)本案是一则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2某职业中学年轻美术教师陈某,男,美术学院大专毕业,工作已有两年。1993年7月,陈某的一幅美术作品被上海纺织学院美术系(国外某学院与纺织学院合办的专业)选中,他也因此可被保送到该学院装潢专业(大专)免费学习两年。陈某向学校提出脱产两年到上海读书的申请,并提出脱产进修期间不拿薪金,只想保留公职。学校经过研究,认为陈某已大专毕业,现在进修也属大专层次,学历层次一样,没有必要,而且装潢专业与学校美术教学的需要不很对口;加上教师定编,学校美术教师短缺,陈某如脱产进修则没有人上课。因此,学校不同意陈某脱产两年进修。试分
10、析:学校是否侵害了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答案要点:(1)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进修。但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2)对于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应提倡“三为主”原则(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3)在该案例中,学校的决定没有侵害教师的进修培训权。3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
11、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
12、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
13、严重的。”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第54条规定的情形,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处分前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做出。4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卫生间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
14、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15、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临近毕业时,学校通知田永所在的系,以田永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试分析:(1)田永是否具备学籍?(2)学校的退学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适当?(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16、,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受教育者在经过考试合格被教育者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学校学习的资格。即使学校退学处理的决定正确,田永在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虽因丢失学生证未能注册,但学校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学校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2)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案中,田永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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