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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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
3、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为此,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确认其资格,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不准承担此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系统正常可靠
4、运行。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规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五章消防监督中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
5、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根据调查,目前有些地区的一些单位,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设备施工后,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很不负责的,也是违犯消防法规的作法,今后应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第1.0.4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有关规范的关系。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1.1条 设计图纸是施工的基本技术依据,为正确指
6、导施工,应坚持按图施工原则。第2.1.2条本规定考虑到在设计单位尚未最后选定设备、完成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与土建配合,故制订这条最低要求。在正常条件下,以设备订好、全部施工图完整为好。第2.1.3条目前,施工完毕后,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品已经变更,厂方或有关单位进行系统调试时缺乏规定的资料和文件,以致调试困难很大。规定此条将便于调试能够顺利进行。第二节 布线第2.2.1条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与该规范是一致的,所以必须遵守此条规定。第2.2.2条参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II6-88第8.1.1条要求。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
7、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第2.2.3条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目前施工单位对此条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堵管现象,造成返工。有些备用管在急用时也有发生此类情况。此条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穿线顺利进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第2.2.4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ll6-88第8.2.3条规定编写。第2.2.5条实践证明,因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构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
8、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检查。第2.2.6条在多尘和潮湿的场所,为防止灰尘和水汽进入管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所以规定管子的连接处与出线口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 因管于太长和弯头大多,会使穿线时发生困难。第2.2.8条 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致于穿在管于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第2.2.9条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作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最好使用单独的卡具,防止受其它设备检修的影响。第2.2.10条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设置吊点或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采用1.0m,重量轻的采用1.5m。第2.2.11
9、条 为保证线槽的足够机械强度。目前施工中有的用8铅丝吊装,使槽弯曲变形,影响使用。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例如用加装接线盒等),在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井留有适当余景。这样做使线路不致于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术条件对控制器的绝缘要求,相应地提出。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编写。第2.3.2条线型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要求,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考虑到某些工程实际需要,目前个别使用此类探测器也是允许的,但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第2.3.3条探测
10、器底座安装应牢靠固定,调查发现,工程完工后有很多脱落现象,影响了使用。焊接必须用无腐蚀的助焊剂,不然接头处腐蚀脱开或增加线路电阻,影响正常报警。第2.3.4条 目前施工使用导线的颜色五花八门,有时接错,有时找不到线,影响调试与运行。为了避免上述的问题,最低要求把“十”与“一”区分开来。其它线不作统一规定,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 为便于维修。第2.3 6条封堵的目的是防止潮气、灰尘迸管,影响绝缘。底座安装完毕后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考虑施工时各工种交叉进行,避免损坏底座。为满足这条要求,有些制造的产品中自备保护部件,在无自备保护部件时,尤其要强调满足此条要求。
11、第2.3.7条 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口,是为了让值班人员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测器报警,便于及时处理事故。第2.3.8条探测器在调试时方可安装的理由是,因为提前装上,易在别的工种施工时被碰坏,另一方面施工现场未完工,灰尘及潮湿易使探测器误报或损坏,故一定要调试时再装。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从目前的工程中发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测器的不合格现象发生己有多起,特制定本条。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 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编写。第2.4.2条目前施工完毕的工程中发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不牢固,有脱落现象,有的工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倾斜很多,既不美观,也
12、不便操作,故规定此条。第2.4.3条 此条规定为便于调试、维修、确保正常工作。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编写。落地安装时,为防潮,规定距地面应有一定距离。第2.5.2条 控制器要求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目的是美观,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第2.5.3条从目前竣工工程的情况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外接线很乱,无章法,随意接线。端于上的线并接大多,又无端子号,很不规范。故制定此条,以便于维修。第2.5.4条按消防设备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电源应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用插头连接,这有利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作其
13、它用。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报或其它不正常现象发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 按一般原则。第2.6.2条连接消防控制设备的线路,在经接线盒连接时,目前施工单位往往用一般塑料软管连接,又不与接线盒固定,造成吊顶内线乱而脱落。金属软管(又叫金属蛇皮管)在吊顶内安装时由于预留处与设备安装处有一定的距离,有的超过lm以上,造成金属软管交叉,所以制定这条要求。第2.6.3条 加端子号的目的是便于检查及校核接线是否正确。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严格分开并有
14、标志。在以往的调试中多次发现,工程中由于安装疏忽及接错造成设备烧毁,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此条。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 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编写。第2.7.2条 为便于更换与维护。第2.7.3条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分开是为了防止相互干扰。金属软管不能作为接地导体,其原因是:金属软管作为接地体的截面不符合规范要求。金属软管是移动性质的,作为接地体不可靠。第2.7.4条此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编写,目的是为了科学地检验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现在一般施工单位无专用接地电阻的检测仪器,交工也不检查,不符合
15、要求,有可能造成系统不正常运行,因此今后必须要有测量记录。记录包括接地装置地点、距离、尺寸及隐蔽工程的制作者等。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 条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必须在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其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实用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如,英国标准 BS5839建筑内部安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第一部分“安装和使用的实用规范”26.1关于安装的检验明确规定:“安装完成后应检验,以确保工程已经满意地完成。安装者应提供该安装工程符合本实用规范要求的合格证书。”又如联邦德国保险商协会(vds)制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安装规范1.2 条安装证书中规定有“火灾
16、报警系统安装完工后,安装公司应按照Vds发放的样本表和该系统的运行情况提交用户一份安装证书,同时应呈交Vds一份复印本。”第3.1.2 条典型调查表明,近年来在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使用中,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平面图。三、设备安装技术文件: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探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设备的外部接线图(包括设备尾线编号、端于板出线等)。 四、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五、变更设计
17、的证明文件。六、安装验收单: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七、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源的充放电说明)。八、调试程序或规程。九、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职责分工。第3.1.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国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外观各异,而且从报答概念、传输技术和系统组成都有区别。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产品都有向计算机、多路传输和智能化发展的趋势,软件技术特别是现场编程都需要熟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门人员才能完成。近年来,从我们在北京、广州、上海、成都和西安等地的调查表明,由于国
18、家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一些工程队未经严格训练,不具备专业人员的素质,也进行调试工作,出了不少问题,给运行和维修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以至于有些工程多年来一直处于瘫痪状态。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由生产厂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其资格审查仍应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 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从我国近几年的实际应用情况看,由于企业管理素质差,发货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
19、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国外的安装和使用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英国标准Bs5839建筑内部安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一部分“安装和使用的实用规范”4.6记录表和使用说明书一节中规定:“在安装完毕时,应提供给安装场所使用负责人有关该系统使用的说明书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给用户一些用于维修和记录用的图表,以及指明各类设备和接线盒等各种不同装置的位置以及所有电缆和电线的规格和走向的图表,接线盒和配电箱的接线图应包括在内。”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备。第3.2.2条 本条规定进行调试的人员,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这是一个交接程序。
20、从目前国内情况看,很多工程由于交接不清互相扯皮,耽误工期。从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角度讲这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互检工作,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会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第3.2.3条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工作,它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饭店的火灾报警系统误将220V电源接在火灾自动控制器直流稳压电源上,使几台控制器烧毁,损失数万元。另外,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检查线路,避免底座上元器件的损坏。第三节 调试第3.3.1 条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2.1 条中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可选用下列三种形式:一、区域报警系统;二、集中报警系统;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按本条规定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人系统。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其它设备。第3.3.2条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要求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一一检查,全部满足。对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它功能,比如,为了减少误报而设置的脉冲复位、区域交叉和报警级别等,如说明书有规定,在调试时就应逐一检查。第3.3.3条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电源必须非常可靠,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都对主电源和备
22、用电源的容量和自动切换作了明确要求。本条也特别指出在调试过程中对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以保证在事故状态下能正常使用。调查表明,很多工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不是满足火灾报答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所规定容量的备用电源。一旦发生火灾断掉主电源后,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在现场调试中应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同时作电源充放电和自动切换试验。第3.3.4条本条规定系统正常后,使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进行试验。用香烟或蚊香等对感烟探测器加烟,往往使探测器污染,塑料外壳变色,影响使用效果,严重时会引起误报,所以应特别注意。第3.3.5条本条特别强调了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
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其原因在于,在典型工程调查中发现了一些已经投入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火情,联动和控制部分不能动作,甚至酿成火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本条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分别供电时,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正常作了明确规定。第3.3. 6条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运行120h无故障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工作,5d时间是基于二者的折衷。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 条系统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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