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大渡口区春辉花园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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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法规名称】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大渡口区春辉花园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查看【颁布时间】 2004-08-12【实施时间】 2004-08-12【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大渡口区春辉花园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重庆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报送春辉花园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及成本资料”收悉。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春辉花园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60662平方米,套内建筑总面积5164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3281.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6847.69平方米。其住宅销售价
2、格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90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79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平层上浮不超过10%,错层上浮不超过15%,复跃式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梯间、外墙、管井、简体、消防中心、住宅门厅、小区设备房等公共部位。三、代收费:1、天然气安装费;2、闭路电视安装费;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四、按上述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标准收取的交房标准见附件。五、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开发企业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优惠税费后,可按商品房价格销售。六、房屋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办理监制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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