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6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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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版本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10-5-28 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的清算、交收等业务。2011-2-22 服务热线号码变更。2011-4-22 备付金划款时间延长,增加参与人划款预约机制。2012-2-17 新增 RQFII 相关内容。2012-8-7 部门调整。2012-10-22 跨市场、跨境 ETF 价差保证金、清算、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相关内容。2012-11-8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优化。2013-4-18 1、新增结算保证金、股息红利差别化实施相关内容;2、新增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资金结算相关内容
2、;3、新增中小企业私募债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相关内容;4、新增信用交易、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资金结算内容;5、新增单市场债券 ETF 及单市场国债 ETF 计入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品种相关内容;6、备付金账号扩位;7、预留收款账户办理机制修订;8、对指南目录及架构进行调整,结算账户管理部分按结算参与人类别及申请业务类别分类,资金结算部分按多边净额、逐笔全额、代收代付等结算方式以及发行类业务、基金类业务、信用交易业务等业务大类进行分类。2013-5-31 新增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及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功能。2013-6-18 新增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在线办理。2013-7-26 新增黄金 ETF、股票质
3、押回购、报价回购相关资金结算内容 2013-8-16 1、代收代付业务运行时间调整;2、资金出入账时间调整;3、开放式基金交收时点调整;4、新增预约划款内容。2014-1-27 1、新增国债预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相关内容;2、开放式基金交收账户开立规定调整;3、新股发行相关内容调整;4、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调整。2014-6-30 调整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2014-8-27 1、新增优先股相关内容;2、调整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相关内容。2014-10-8 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终止申请材料新增总部出具的开户业务权限关闭证明文件。目 录 第一篇 结算账户管理.7 第一章
4、 结算业务开通.7 第一节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8 第二节 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16 第三节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21 第四节 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23 第五节 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24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24 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更名.25 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26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28 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终止 A 股、债券等结算业务.28 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29 第四章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30 第一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30 第二节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
5、部变更.31 第三节 A 股交易单元租用.32 第四节 A 股交易单元退租.34 第五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35 第六节 其他业务.36 第五章 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37 第一节 结算资金账户体系.37 第二节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40 第三节 资金账户的计息.43 第四节 结算资金划拨.44 第二篇 资金结算.49 第一章 结算业务要点.50 第一节 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50 第二节 结算方式.51 第三节 基本流程.53 第二章 多边净额结算.54 第一节 结算品种.54 第二节 清算.55 第三节 交收.59 第三章 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61 第一节 结算品种.
6、61 第二节 清算.62 第三节 交收.67 第四章 资金代收代付业务.72 第一节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72 第二节 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75 第三节 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76 第五章 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77 第一节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77 第二节 股票(含增发、可转债)上网发行资金申购.78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80 第四节 配股(不含股配债).80 第五节 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81 第六节 ETF 多日网上发行.81 附表:发行类业务比较.84 第六章 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84 第一节 多边净额结算.85 第二
7、节 逐笔全额结算.85 第七章 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86 第八章 其他资金结算业务.88 第一节 A 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88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89 第三篇 结算风险管理.92 第一章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92 第二章 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93 第一节 本金风险及其防范.93 第二节 价差风险的防范.104 第三章 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104 第一节 回购质押品管理.104 第二节 回购风险控制措施.115 第四章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118 第一节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118 第二节 交收担保品制度.119 第三节 结算保证金制度.120 第四节
8、 限制撤销指定交易.120 第五节 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121 第六节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121 附录 1: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122 附录 2: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一).123 附录 3: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二).128 第四篇 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129 第一章 通过 PROP 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129 第二章 交收账务查询.130 附注说明.132 7 第一篇 结算账户管理 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9、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结算参与人的申请进行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的维护和管理。结算参与人名称、相关信息及结算路径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信息的准确。结算参与人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的,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关闭相应结算账户,终止相关结算业务。第一章 结算业务开通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本公司的结算业务,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相关结算业务资格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分配相应结算账号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正式开通结算业务。按照结算参与人的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商业
10、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等)以及所申请的结算业务范围(A 股结算业务、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基金结算业务等),以下对各类结算业务的开通手续分别进行介绍:8 第一节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证券公司开通 A 股结算业务(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获得中国结算批准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与公司总部签署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2)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3)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其中申请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人公章
11、内容一致);(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相关注意事项如下: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该银行账户在其开户行的开户名称,且需与申请主体一致。申请新增结算业务时,可在本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任意一家开户行。若需预留一家银行以上的账户,则需另行办理新增资金划拨银行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全称;银行代码由本公司填写;需加盖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单位公章,并由主管签字;该收款账号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经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证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调整范围外的结算参与人以及自有性质银行账户无需提供)
12、。(6)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非必须提供 9 的文件);相关注意事项如下:申请人填写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号,填写在北京或深圳分公司开立的10 位备付金账号+账户性质(ZY 或 KH);申请表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和有效预留印鉴;(7)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由开户存管银行提供);(8)印鉴卡(一式三联);相关注意事项如下:印鉴卡为本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印鉴卡上的户名应与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的简称一致,账号为本公司给定的结算备付金账号;预留印鉴应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清算专用章、以及相关人员私章;印鉴卡背面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如同一申请单位
13、开立多个资金交收账户,新开立账户印鉴可确认沿用原资金交收账户印鉴。(9)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10)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相关注意事项如下: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同性质,即客户非担保账户与客户担保账户进行关联、自营非担保账户与自营担保账户进行关联;仅允许单向关联,即担保账户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11)营业执照、有权机关业务许可等文件;10 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新设等批文(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批复)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
14、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12)其他文件。具体包括: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如结算参与人为跨市场ETF代办券商或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以及PROP用户代码。3、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证券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
15、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同一家参与机构开展不同结算业务可以共用 PROP 用户,且原则上本公司为同一家参与机构的结算业务只配置一个 PROP 用户。11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二)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结算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
16、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信用交易结算业务开通申请;(2)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必须是本公司的结算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且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报备证明。其他注意事项参
17、见一、(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3)信用交易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由开户存管银行提 12 供);(4)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证监会同意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印鉴卡(一式三联);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的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3、PROP 系统操作权限设置 本公司为证券公司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4、缴纳初始结算保
18、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法律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谁开立谁 13 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元无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投资者信用交易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
19、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有关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具体规定详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律规则创新类业务上海市场)。二、证券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基金系统 中国结算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系统”),为中国结算总部开放式基金产品或其它产品(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基金”)提供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目前中国结算的基金结算系统参与人分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代理人(包括直销人与代销人)两类。(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20、用于基金的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1、在 PROP 网上营业厅-结算业务栏目下(无 PROP 用户的,需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放式基金结算开通”,在线填报产品名称、联系人信息和营业执 14 照所载信息等内容,同时,需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2)印鉴卡(一式三联);(3)其他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通过PROP 网上营业厅上传);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通过 PROP 网上营业厅上传)。2、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材料并分
21、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收到中国结算总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系统参与人申请表和相关通知,并审核证券公司的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以及 PROP 用户代码。3、PROP 系统安装及操作权限设置 证券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4、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证券公司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每个销售代理人的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各 30 万元)后,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
22、权限。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证券公司在线打印结算账户开立通 15 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后,可在线打印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请妥善保管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以备查阅。(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需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或者以产品名义为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每只产品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
23、金的缴纳标准均为 15 万元,管理人费用账户无需缴纳。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参见“二、(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基金销售结算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品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人名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在完成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即将已有产品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合并至统一的资金账户下),将已有
24、产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予以销户,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 16 产品名义单独开立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第二节 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申请开通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结算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获得本公司总部有关批准其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批文后,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开立托管人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的结算业务:1、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文件:(1)与公司总部签署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复印件(2)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3)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4)结算系统参与
25、人基本信息确认表(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6)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非必须提供的文件):(7)印鉴卡(一式三联)(8)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9)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10)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17 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文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法人授权书。上述文件填写的相关注意事项,参见一、(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业务”。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收款账户的收款人必须为该托管银行。2、本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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