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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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渝价20067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改变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代收费形式,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107号文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有关商品住房代收费的规定或表述,将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房时应交纳的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的
2、水、电、气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直接并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中,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07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三、凡在二七年一月一日前购售双方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代收费;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签定的购房合同,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费;二七年一月一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已下达销售价格、允许代收费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批准文件规定执行。四、商品住房代收费并入房价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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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物价局 关于 实行 商品 住房 销售价格 一价清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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