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1〕3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doc
《财建〔2011〕3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建〔2011〕3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2、第一条 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第三条 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 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
3、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第二章 探矿权登记第五条 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单位申请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勘查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探矿权。(二)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原探矿权应合法有效。第六条 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管理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延续、变更登记及年检事宜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助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事
4、项。(二)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在合作投资勘查期间,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仍由原探矿权人持有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探矿权)。需要变更合作探矿权其他登记事项的,原探矿权人应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合作探矿权的延续、年检等事宜由原探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第三章 探矿权作价出资第七条 探矿权作价出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作方式,对拟作为资本投入的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以确定探矿权作价出资额的行为。第八条 地勘基金与合作方投资勘查项目的,合作各方依法按出资额的比例实行出资人相应的权益、责任和义务。探矿权作价出资额,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5、一)实际投资额方式。实际投资额方式是指原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至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期间,在勘查项目探矿权涉及的范围内,以勘查投入的全部实际工作量,按照现行的地勘基金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计算勘查投入经费总额,作为计算原探矿权出资比例的方法。实际投资额涉及的核算范围按照国家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有关规定核算。原探矿权含有其他方投入的,实际投资额的计算时间原则上可以追溯到1998年(含)。采用实际投资额方式确定探矿权作价的,报告由原探矿权人报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审核签署意见。经合作双方确认后,可作为原探矿权的作价出资额和计算投资比例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建20113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11 中央 地质 勘查 基金项目 权益 管理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