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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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政府统计的概念: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单选政府统计的四个基本特征: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多选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单选政府统计的三个基本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第一项法定任务)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多选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
2、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单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单、判、多。必考(一)、统计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 1996年5月15日修正 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 施行时间2010年1月1日(二)、统计行政法规 立法主体:国务院 代表法规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立法主体:以下3类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暨市和经济特区 国务院批准较大市(四)、统计
3、行政规章 立法主体:以下3类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暨市和经济特区 国务院批准较大市 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法的作用: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判断)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单选(即统计调查对像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多选)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
4、象合法权益原则多选统计工作的三个统一性原则: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多选维护统计调查对像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调查对像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像的负担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像有权拒绝履行(指拒绝权)多选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多选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机构和编制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5、政府才有统计机构,乡镇只有统计员,没有统计机构。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知识点: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单选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知识点: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单选制定统计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调查的分类:(一)调查范围的不同:全面调查 非全面调查 (二)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经常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 (三)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义务性调查 自愿性调查 (四)调查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统计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单选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6、。必考,多选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单、多选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一)、自愿性(二)、营利性多选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项目的制定和审批:单选(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备案:报国务院备案审批: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审批: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县级以
7、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备案:没有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的,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的,报本级统计机构审批。统计项目的审批程序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
8、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4)重点,每年都考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单选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多选统计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7个
9、):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多选知识点: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统计标准的概念(5个):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单选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 其他统计标准(没有地方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非考不可
10、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单选我国的普查有三项:(1)人口普查:10年/次,逢0年份实施。 (2)农业普查:10年/次,逢6年份实施。 (3)经济普查:5年/次,逢3和8年份实施。单、多选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单选全面调查的概念:统计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
11、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单选统计调查表四要求: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多选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5个):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统计资料的三个特征:客观性 合法性 相关性统计资料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单选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单选知识点: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单选知识点:
12、如果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在会计账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知识点: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单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
13、2)发布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单、多选 知识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多选 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第一, 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
14、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统计资料的发表方式: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 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密: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知识点:统计资料的保密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其中没有社会团体单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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