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doc(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潍政发2010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机构管理第四条 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
2、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三)其它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写节能评估文件。第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拟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自愿申请,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综合考查、专家论证、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外公布并登记。第七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3、,每年底对节能评估机构组织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节能评估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同时按照“优存劣汰、有进有出”的原则,及时面向社会补充登记新的节能评估机构。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对所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结论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须附有主要编写人员的姓名、技术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并有机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手写签字,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第九条 从事节能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节能评估机构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论严重失真,后果严重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
4、令其停止节能评估工作。第十条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概预算。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按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及以上项目的节能审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下项目的节能审查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审查项目须经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上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四)项目节能评估书、评估表或登记表; (五)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程序为: (一)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接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的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设方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听
6、取专家意见。 (三)节能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如需进行现场勘验或需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四章 建设过程监督和节能验收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对项目建设过程执行节能审查批复情况实施监督监察。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监察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节能评估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组织项目的节能验收。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
7、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产品能耗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四)实际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评估审查所核定数量的10%以上的;(五)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第十八条 节能验收合格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节能验收合格意见书,核定下达项目能耗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区域新增能耗控制考核指标。节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实施细则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