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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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潍政发201055号)和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
2、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问题,于2008年建立并实施了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潍政办发200841号文件)。联动机制的建立,对于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价格总水平面临较大上涨压力,可能对群众生活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联动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的重要措施。各
3、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动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基本同步的目标。二、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的作用,发改、物价、民政、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提出实施联动机制的政策措施,依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解决落实联动机制过程中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地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一)扩大保障范围。将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扩大到主要
4、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二)规范指数编制。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更名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时科学合理调整和设置分类权重,精心编制价格指数,为挂钩联动提供科学依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市物价、统计部门按照我市价格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时,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不分城镇、农村一律使用市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县市可参照使用市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三)启动条件和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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