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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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川人社办发201063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务员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认真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招考单位和广大报考人员及时了解体检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加强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尽快熟悉和准确掌握体检标准。二、我省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即予废止。三、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组织单位和体检机构在考生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
3、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四、通用标准中的体检项目,可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特殊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反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公务员 转发 录用 体检 标准 通知 抄送: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
4、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
5、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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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 录用 体检 特殊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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