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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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天津市卫生局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乡(镇)卫生院设计标准(试行),现予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迁)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乡(
2、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六条各类卫生院的基本任务、“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指导)和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应
3、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 1、基本型(无床)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依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科室设置要求,基本型乡(镇)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2、一般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千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 3、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
4、生规划,原则上服务人口超过万人的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具体规定详见津发改社会号文件),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张左右,最多不超过张。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建筑标淮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3、建筑设计应注重功能设计与建筑形式标准化。 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九
5、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 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2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病房2.7 门诊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4 手术室2.7 病房六人病房6.06.0 三人病房3.66.0 辅助用房3.64.0 门诊诊室3.34.2 诊室3.34.5 手术室大3.662 中3.642 小3.34.5 X光室3.34.52 化验室3.34.52 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主要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4、业务用房
6、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它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
7、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 医护办公室1/6 候诊室、病房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8、乡(镇)卫生院应有独立的采暖设施或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电
8、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医疗废物)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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