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常识65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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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6 页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常识 :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 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2.刑罚的种类(1)主刑。主刑是对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 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 主刑。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5种主刑。(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 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2、的规定,附加 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第 2 页 共 16 页 管制是指对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 方法。(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2)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 限制自由。(3)管制的执行
3、。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 的,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 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拘役的适用对象。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第 3 页 共 16 页 罪;在我国刑法分 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 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2
4、)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 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在执行期 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 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5、;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 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 第 4 页 共 16 页 致可分为三类情况: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2)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根据刑
6、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二十年。此外,根据刑 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 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十五年,甚至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3)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 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第 5 页 共 16 页 所,是指少年 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
7、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 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重大刑事以及严重的经济。(2)无期徒刑的执行。根据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 判无期徒刑的,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 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还可以获 得假
8、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5、死刑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1)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第 6 页 共 16 页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 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 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刑法第四十九
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 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 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十八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亦适用 本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 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2 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10、款审判的时候已满 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 7 页 共 16 页(3)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6、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判
11、处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 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 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 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 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第 8 页 共 16 页 性,即经过二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或者执行死刑。(1)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死缓
12、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 其严重的。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 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2)死缓的执行场所。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3)死缓期满后的处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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