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6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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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合作企业”),基于与学校友好合作,无偿赠予学校或校内各部门的教学实训、科研、生产服务和办公等仪器设备设施。第三条 结合学校校企合作实际,本办法所指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分为捐赠和准捐赠两种。捐赠是指合作企业将固定资产无偿完全捐赠给学校,所有权归属学校所有,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管理、使用、处置权等全部归学校所有。准捐赠固
2、定资产,是指合作企业将固定资产在一定周期内无偿提供学校使用,所有权仍归属合作企业所有,在学校使用周期内其使用权归我校所有,此类设备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分配使用、信息管理等相关事务;合作教育办公室是校企合作、接受捐赠类 -2-固定资产统筹审核管理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审核界定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教学实训、科研等用途;财务处负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接受捐赠类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接受捐赠、准捐赠固定资产行为。学校校办企业、校办机构参照执行。第二章
3、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信息登记入账、入出库手续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不得私自处置受赠固定资产。第七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程序。(一)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学校授权校内部门与合作企业洽谈,合作教育办公室牵头审核,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捐、受赠双方权利、义务,捐赠固定资产的清单、产权所有人、支配使用权、主要用途、价值等。(二)提供受赠固定资产信息。合作企业应提供受赠固定资产清单及价值凭证等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由校内受赠部门向有关部门报备管理。(三)审核入账。合
4、作教育办公室、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受赠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纳入固定资产账务管 -3-理。(四)验收入库。受赠固定资产到校后,由校内发起(受赠)部门、合作教育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管理程序组织验收入库,纳入学校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五)出库领用。校内受赠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出库领用手续,明确用途、存放地点及管理人。(六)时间要求。受赠固定资产原则上到校一个月内,校内受赠部门应完成所有接受捐赠程序要求。第八条 受赠固定资产分配使用原则。(一)合作企业明确指定了校内受赠部门的,受赠的固定资产分配给指定的校内受赠部门使用。(二)合作企业未明确指定校内
5、受赠部门的,由合作教育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用途、教学实训和学校发展需要提出分配建议,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分配。(三)为整合资源、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受赠固定资产在校内受赠部门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合作教育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安排使用。第三章 接受准捐赠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准捐赠固定资产实行备案制,受赠校内各部门负责参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登记入账、日常管理,并在合作教育办 -4-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条 接受准捐赠固定资产程序。(一)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学校授权校内部门与合作企业洽谈,合作教育办公室牵头审核,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捐、受赠双方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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