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代理的合同完整版4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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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业代理的合同 国际商业代理的合同范本 制造商:_ 地址:_邮码:_电话:_ 代理商:_ 地址:_邮码:_电话:_ 第一条委任 兹委任_贸易有限公司为_地区_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第二条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货主欲购和修理_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2.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按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第三条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_收取佣金造
2、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第四条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_结算总价值_%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第五条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1.在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制造商的义务 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名录;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
3、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第七条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造商。第八条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第九条终止 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 3 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_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_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第十条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第十一条
4、仲裁 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制造商:_代理商:_ 签字:_签字:_ _年_月_日 国际商业的代理合同 国际商业的代理合同 制造商: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代理商: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第一条委任 兹委任_贸易有限公司为_地区_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第二条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货主欲购和修理_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2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
5、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按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第三条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_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第四条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_结算总价值_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第五条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1在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
6、问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制造商的义务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名录;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第七条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造商。第八条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第九条终止 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 3 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_的佣金
7、仍然支付,不论这些_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第十条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第十一条仲裁 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制造商(盖章):_代理商(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卖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买卖双方
8、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单位:_ 数量:_ 单价:_ 总价:_ 总金额: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包装: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第四条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第五条装运日期:_ 第六条装运
9、港口:_ 第七条卸货港口:_ 第八条保险: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九条支付条件:按下列()项条件支付: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 15-20天,由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 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15 天内有效。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 7 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十条单据:1.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
10、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公司。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3.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 10 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公司。第十一条装运:1.FOB 条款:.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30 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卖方船运
11、代理_公司_,(电报: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 10 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 30 天内尚未抵达,则第 30 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CFR 条款:.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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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商业 代理 合同 完整版 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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