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82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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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和工程款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
2、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 2 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领域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
3、户。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
4、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当出现法律规定需对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情况,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 3 社会保障部门。第五条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 市交通运输局、XX 市水务局等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和分账管理的实施进行监督。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和分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项目按时拨付工人工资;逾期未拨付的,应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
5、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用比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二)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的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需明确劳务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发放形式和程序、按时支付工资的承诺等内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账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
6、程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 4 求。(三)建设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存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资金:1、一次性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资金戈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 20%比例划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 12%比例划入;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 12%比例划入。2、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 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 1 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 400 万元,超出 400 万元的部分在每月工程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 16%缴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按工
7、程总价款 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 1 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 400 万元,超出 400 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 8%缴存;施工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 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 1 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 400 万元,超出400 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 8%缴存。(四)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入到施工企业设立 5 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五)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
8、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六)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施工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一)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二)施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也可使用工人提供的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三)施工企业应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
9、目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表)、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编制工人工资表,并保存 3 年以上备查。(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由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 6 工资表直接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企业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当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
10、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五)施工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八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九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后,申请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退回账户资金。第十
11、条全市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开设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7 施工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伪造相关台账的或者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配合调查、逃匿或者转移、
12、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第十二条对建筑业企业连续拖欠工人工资 2 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 个月以上的,以及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在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相关部门依法依
13、规实施联合惩戒。8 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到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缴存;逾期未缴存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第十四条各级总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 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茂住建201758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9 1 附件一
14、XX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甲方:(监管银行)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丙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XX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丙方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工人在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开展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分账管理负总责,并协调、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人工资分账制,确保工人工资按时按月足额拨付到工人工资帐户,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 (填入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的项目名称)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
15、达成约定如下: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 2(填入项目名称)乙方支付工人工资。3 11 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注:乙方凭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人工资支付存储凭证(一式四联)到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资。12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工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工资支付账户户名:工资支付账户账号:开户银行名称:1
16、 3 经乙方和丙方协商约定,本工程项目按下列第 项约定划入工人工资支付账户:(1)一次性划入。即一次性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总价款的 20%比例划入,或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 12%比例划入,或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 12%比例划入,工程合同总金额 元,工程合同总金额的%,共划入 元(大写:)。(2)分期划入。即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 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 1 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 400 万元,超出 400 万元 4 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 16%缴存;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 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 1 亿的
17、工程,开工前存入 400 万元,超出 400 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 8%缴存;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 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 1 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 万元,超出 400 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 8%缴存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资金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具体划入安排如下:工程合同总金额 元,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4%,共计划入 元(大写:)(工程总价款超过 1 亿的存入 400 万元)。工程合同总金额 元,每月按工程进度款%(房屋建筑按 16%,市政基础设施按 8%)划入。2.乙方按划入
18、金额向丙方提供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3.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注销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工资支付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5(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工资支付账户并退回账户资金;(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解除对资金的监管。4.起息日:起息日自工资支付账户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5.存款利率:5.1 存款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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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领域 工人工资 支付 账户 管理 实施细则 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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