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86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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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 2020 年 5 月 1 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会正式开始实施,这部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构建相关机制,压实了相关责任。条例主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做了强制性规定,以后的农民工工资只能支付钱款,实物抵顶这种方式将不再被法律所允许,这一点与以往实践中的操作变化较大。以前承包方如果没有资金流支付农民工工资,尤其是作为包工头的农民工工资,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就是以物抵债,现在条例对这一行为已明令禁止。且 条例 明确规定,农民工
2、工资支付上遇到节假日的要提前支付,而不是习惯性的顺延。此外条例还对财务人员的一个强制要求就是第十五条规定的要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且至少需要保存三年,该条规定和以前日常惯用的操作出入较大,而这次条例就明确要求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台账,且要留存 3 年备查。然后是“工资清偿”部分,这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首要责任。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的明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往往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
3、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
4、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6.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意即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非用人单位直接造成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履行支付义务,但后期可向实际的支付主体追偿。对于一些以建筑工程为主业的企业而言,这种情况可谓经常遇见且无法避免,所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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