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78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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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一、法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二、法条解读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情况下,分包单位截留、挪用农民工工资,再裹挟农民工以农民工
2、工资名义解决工程争议、退还质保金、结清工程尾款等现象十分突出。为解决建设项目分包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减少中间周转环节,降低农民工工资被截留、挪用风险。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要求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表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发挥农民工的监督核实作用,减少工资支付后因工资结算引发争议。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是要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二是要
3、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不受侵害。三、风险提示 一是建设工程项目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要在分包合同约定委托代发条款,或者签订专门委托代发协议,明确代发的具体事宜,避免因代发制产生的争议和风险;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虚假编制工资表或者编制工资表未覆盖所有农民工,避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三是农民工要加强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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