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工资清偿责任解析83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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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工资清偿责任解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后的各类用人单位的清偿责任,有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条例用人单位清偿责任做以浅析,和大家进行交流探讨。一、条例规定依法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条例第十六条是对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属于“用人单位”。第十六条的内容是规范责任主体,引入了“用人单位”的概念,将用人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
2、支付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前提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从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看,假定条件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拖欠工资;行为模式为应为模式,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的义务;法律后果为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应付金额 0.5-1 倍赔偿金的危险。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资支付法律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应承担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均规定,用人单
3、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清偿的范围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时应当依法加付的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等均规定了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二、条例明确了非法人组织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 条
4、例第二十条是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非独立法人组织这一特殊主体对招用劳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清偿责任的规定。此类组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清偿;不清偿,出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条的假设条件为劳动者为上述组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是该类组织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为依法清偿,并面临支付应付金额 0.5-1倍赔偿金的风险,同时对用人单位不清偿的,设定了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条例第十六条所述作为用人单位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首先要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清偿。
5、同时考虑这类主体在债务承担上具有特殊性,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用人单位不清偿的,应当由出资人清偿,这主要涉及有关的民商事法律的适用问题。这里面的依法予以清偿,包括三个类别。第一,合伙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清偿,主要指的是按照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合伙企业依法清偿;不能清偿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的清偿劳动者工资,首先以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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