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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最新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受标准厂房业主委托,履行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制度具体实施的单位。凡在标准厂房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宿舍、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及配套设施管理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第二章 企
2、业入驻条件 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对环保、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第六条 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必须依法在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第八条 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预缴纳租金(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按照标准厂房 -2-优惠政策标准给予结算)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
3、违约责任等。合同报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并备案。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九条 企业入驻申请:入驻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标准厂房租赁申请表一式叁份。第十条 项目预审:标准厂房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发改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下发入驻通知书。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一)根据项目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物业管理公司陪同企业选择标准厂房,办理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参与入驻企业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
4、三)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批。(四)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五)入驻实行手续代办制度,由标准厂房业主协调参与帮助办理,消防部门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3-第四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与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厂房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下同);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9元/月/平方米,
5、第二层租金为8元/月/平方米,第三层租金为7元/月/平方米,第四层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每三年上调 10%。(二)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费现行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面积以厂房租赁核定面积为依据),每三年上调15%。(三)其他费用:用水、用电价按照工业用水、用电价格为依据。水、电价格浮动以相关部门政策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租金的管理 标准厂房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租赁面积按月累计每半年收取一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人民政府同意减免租金的企业,对照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执行。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物业
6、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物业管理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十五条 优惠奖励政策(一)入驻企业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和贵州省、安顺市和“产业大招商”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4-(二)本管理办法出台前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的企业,根据 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对产值、税收、就业等相关指标考核后按原管理办法兑现有关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租金期间满需续租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擅自缩减厂房租用面积,租赁期届满后,需续租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三)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新入驻的企业,原则上不减免标
7、准厂房租金。与人民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合同的、需入驻园区标准厂房或需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过渡的企业,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执行。(四)入驻职工宿舍的有关人员需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部的管理,按时交纳水费、电费,否则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回职工宿舍另作安排。(五)其它事宜以物业管理公司与企业双方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为准。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管委会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第十七条 标准厂房的内外部设施实
8、施管理原则(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5-(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三)区域内公共部分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第十九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
9、、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一)转租标准厂房。(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四)饲养动物。(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须将装修和宣传方案向报管委会报备,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六)法律、法规、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职工宿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每家企业配套高层管理人员住房3套,对在厂区食宿的其他管理人员和职工按6人/套安排住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职工宿舍租赁合同。-6-第
10、二十二条 在选址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厂房过渡的企业,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年)内原则上每家企业配套高层管理人员住房1套,对在厂区食宿的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按6人/套安排住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职工宿舍租赁合同。过渡期届满后需及时腾出职工宿舍交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如不能按时腾出职工宿舍确需继续住宿的,需续签职工宿舍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 租金收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布依族苗族自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配套职工宿舍租金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对第二十二条所述“过渡期”内的企业,配套职工宿舍租金按2元/月/平方米
11、收取;过渡期届满后续租的,租金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每日按所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者,入驻企业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职工 -7-宿舍及附属设施,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一)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进场,在三个月内未投产的;(二)入驻企业投产后年产值达不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事项的。(三)入驻企业不服从本办法管理,拒不缴纳相关费用、履行租用厂房管理维护和门前三包的。(四)经营管理不善,厂房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第七条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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