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6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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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 1980 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对包括我国在的各参加国正式生效。中国于 1986 年批准加入了该条约。公约共有 101 条,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约的适用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容;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容;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容。第一节 公约的适用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 1 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
2、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一)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 公约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应以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判断依据。(二)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 公约本来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而依公约第 1条(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加入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二、不适用公约情形(一)公约不适用的六种销售 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1、供私人(personal)、家人(family)或家庭(ho
3、usehold)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auction)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execution)或其它令状(authority of law)的销售;4、公债(stocks)、股票(shares)、投资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货币(money)的销售;5、船舶(ships)、船只(vessels)、气垫船(hovercraft)或飞机(aircraft)的销售;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
4、。(二)公约不适用的两种合同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来料加工合同)2、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other services)的合同。(混合合同)(三)公约不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或其任何条款(provisions)的效力,或任何惯例(usage)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death
5、)或伤害(injury)的责任(liability)。三、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 12 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两点: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容进行改变。但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加入公约时提出保留的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四、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曾提出了两项保留:(一
6、)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 11 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合同法修改后,我国现已撤回该项保留声明。(二)因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公约第 1 条(b)项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提出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五、格式合同 1、从性质上来讲,格式合同既不同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2、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
7、合同中的条文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2、要约容十分确定。如果要约中订明了货物并明示或暗示
8、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缺少确定容和附条件的表示都不是要约,仅为要约邀请。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二)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1、定义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2、时间 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法律效果 要约不生效,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作出承诺,合同也不成立。(三)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1.定义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2.时间 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
9、达受要约人。3.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本着对该项要约信赖行事。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四)要约的失效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1、要约期间已过,受要约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作出有效的承诺。2、要约人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拒绝。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要约实质容的变更,构成反要约。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第十八条(
10、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一)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作出:(1)逾期承诺未在要约规定的有效其到达要约人的承诺。理论上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立;(2)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的及时追认,即要约人毫不迟延地(without delay)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接受,则该
11、逾期承诺仍可有效。(3)客观逾期承诺(由于邮递延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原要约已失效,则该逾期承诺失效。3、承诺须与要约容一致(1)反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容作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构成反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实质性变更包括: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第十九条(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
1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3)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除非要约人对此非实质性变更不接受,并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通知受要约人对变更的反对。(二)承诺的生效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大陆法系: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公约:到达主义。(三)承诺的撤回(withdrawal)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生效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产生效力,合同不成立。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obligations of the
13、 seller)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交付货物及移交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的品质担保、货物的权利担保。由于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分歧较大,因此公约对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一)交付货物(delivery of the goods)1.交货地点(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当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3)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4)其他情况下,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地交货。2.交货时间(1)有约定从约定。.(2)合同规定或可确定的一段交货时间,除非情况表明
14、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以外,可在该段时间任何时候交货。(3)其他,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二)交付单据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1.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2.卖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前已移交单据,则可在约定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但是,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开支,并且
15、不影响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货物的品质担保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品质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适用于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的或合理的包装。因卖方包装不符而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四)货物的权利担保 1.所有权(property)(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是第三方(third party)不能提出任何
16、权利(right)或要求(claim)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例外:买方如果知道卖方的权利瑕疵但仍同意接受该货物的,卖方解除该项义务。2.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担保.(1)容 第四十二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地域限制 公约 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担保,即保证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约定的转售第三国该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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