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37358.pdf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37358.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37358.pdf(3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2009年 06月 21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6 第五章 建筑退界 9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12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13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 21 第十五章 附 则 21 附表 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23 附表 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附录一:名词解释
2、 27 附录二:计算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 达州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
3、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 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围表确定其适建围;附表 1 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七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
4、到 1000 平方米;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2000 平方米;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3000 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八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
5、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
6、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 2 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 2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执行。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
7、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1 小时要求。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3 小时;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第十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 1):1、7 层及 7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 21 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 21 米、旧城改造区按 7 层建筑高度的0.8 倍控制;.2、8 层及 8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 21 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以 7 层建筑高度的 0.8 倍为基数,每增加一层,
8、建筑间距增加 0.5 米;新建区以 7 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间距增加 0.7 米。计算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筑间距按 100 米以上执行。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详见图 5)按以下规定控制:1、0a3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2、30a6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 0.5 倍控制。3、60a90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控制。第十八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 详见图 2、图 3):1、多、低层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宜小于 8 米;山墙开窗时,不宜小于 12
9、米。2、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得小于 6 米;两建筑山墙均开窗时,不宜小于 8 米。3、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 9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第十九条 多面均为主采光面的点式居住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对成角度布置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原则控制;与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
10、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 1 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0.4倍,且不得小于 3 米。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1、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要求。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规,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20 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12 米。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7 米。多
11、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10 米。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 7 米。其它布置情形时:满足消防要求。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L 详见图 4)按以下原则控制。1、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宜小于 6 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宜小于 13 米。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各种非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 10 米。图 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 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 .图 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 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 图 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置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
12、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二十六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1)纯居
13、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 3 米;(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 5 米;(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 0.7 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 2 米。3、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筑时,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建筑间距,不足 21 米的,按最低 21 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新区)。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 米;道路红线宽度在 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 米;道路红线宽度36 米,基本后退10 米。道路红线宽度2
14、4米的道路交叉口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 3 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24米的道路交叉口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 5 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 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 米;道路红线
15、宽度36 米,特殊后退20 米。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离地面净空大于 7.0 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的 0.5 倍。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 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纯多、低层住宅 纯中高层、高层住宅
16、;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后退距离 3.0 米 5.0 米 8.0 米 第三十条 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行业规或标准执行。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地区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控制。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
17、距离(S)的 1.5 倍。即:H1.5(W+S)。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建筑高度可按较宽道路确定。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其建筑高度计算,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来计算建筑高度。第三十六条 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
18、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第三十八条 同一或相近高度(高差小于 6 米)的建筑最续面 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 80 米。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基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基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大专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办公等 40%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30%;老城区20%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 25%;老城区20%商住混合用地 25%;老城区20%住宅用地 30%;老城区25%中、小学,幼儿园,老年设施 30%;老城区25%市场用地 20%;老城区15%第四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
19、积,包括建筑基地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的零星绿地面积。1、建筑基地的集中绿地总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 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 5%。集中绿地进深不应小于 8 米,面宽不应小于 20 米。.2、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400 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围之外。3、以上要求在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一条 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 60 度。第四十二条 各类人流
20、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缘石园弧与直线段交点处,以下同)不宜小于 7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距桥梁、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第四十三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 7 米。2、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3、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 米。4、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
21、距要求,并 宜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 50 米以外。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地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住宅每户建筑面积 A(m2)机动车(辆/每户)别墅 2.0 A180 0.7 130A180 0.6-0.7 90A130 0.5 A90 0.4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建设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5 商业场所 0.5 体育馆 2.5 影剧院 3 展览馆 0.5 医院 0.5 注:表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2、。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适用本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规定。第四十五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 30%计入绿地率;.2、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树(乔木),按 50%计入绿地率;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的规定。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征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地标、历史性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一带等。在这些区域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
23、、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第四十七条 城市天际轮廓线应按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四十八条 被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必须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第四十九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等,均应符合保护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第五十条 在地质灾害禁建区,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
24、活动。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应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第五十一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十二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
25、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五十三条 达州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第五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类 别 道 路 设计车速(km/h)路网密度(km/km2)道路中机动车道 条数(条)道路宽度(m)每车道宽度(m)城市道路 1、快速路 6080 0.30.4 46 3540 3.75 2、主干路 4060 0.81.2 46 3650 3.53.75 3、次干路 40 1.21.4 4 2536 3.5 4、支 路 30 3.04.0 2 1520 3.253.5 住宅区道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达州市 城市规划 技术管理 规定 3735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