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购车流程指南200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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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 申请指标渠道 A:指定*qctk.sztb.gov.办理 B:到指标管理机构效劳窗口办理。个人申请流程 一、登陆【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我想买车】二、阅读细则 三、信息确认页面 四、短信确认 增量指标方式 方式一 摇号 方式二 竞价 配置数量 4000088%4000088%时间 摇号时间:每月 26 日 竞价公揭发布时间:每月 18 日 竞价机构组织指标竞价时间:每月 25 日 保证金-按每个申请编码 5000 元的标准缴付;每个竞价指标设保存价 1 万元 当月指标配置时间限定 每月 8 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 9 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指标管理机构
2、组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时间 每月 26 日工作日摇号完毕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增量指标程序 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展: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竞价。个人只能获得 1 个申请编码。1 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申请增量指标满足条件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 2 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根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二持有有效
3、的准驾车型为 C 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名下仅有 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 2014 年 12 月 29 日 18 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 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满足条件 可获申请编码数量 一、两年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 1 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4、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名下仅有 1 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二名下仅有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三名下仅持有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二、两年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 1 个纯电动小汽
5、车增量指标:一名下仅有 1 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二名下仅持有 1 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三仅有 1 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资格审核结果公布时间 每月 23 日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有效编码有效期 3 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或到效劳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
6、有效期 3 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指标有效期 6 个月 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情况表个人局部 竞价期数 投放 指标数 有效 编码数 第一次 播报均价 第二次 播报均价 最低 成交价 平均 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报价编码数 最低成交价 成交编码数 最低价成交编码 最后报价时间 成交 编码数 实际付款 指标数 个 个 元 元 元 元 个 个 个 个 2017 年 第 1 期 2934 6765 28488 30338 35000 38063 262 71 11:29:31.752 2934 2919 2017 年 第 2 期 2949 6620 30416 32551
7、38000 39584 240 234 14:44:08.517 2949 2945 2017 年 第 3 期 2938 7189 31988 34255 40100 42023 214 7 09:01:58.777 2938 2930 2017 年 第 4 期 2942 6939 34709 37150 41100 44390 29 5 09:25:52.992 2942 2930 2017 年 第 5 期 2945 6822 37354 39147 42300 45573 18 14 14:01:14.428 2945 2928 2017 年 2950 6545 38043 40269 4
8、4300 46759 56 7 09:08:06.189 2950 2941-第 6 期 2017 年 第 7 期 2942 6633 38694 40820 46000 47674 200 118 13:21:06.641 2942 2934 2017 年 第 8 期 2941 6978 41346 42702 49300 51282 53 48 14:24:43.270 2941 2939 2017 年 第 9 期 2935 12016 44786 47559 56800 58538 337 70 13:00:50.827 2935 2930 2017 年 第 10 期 2938 1220
9、5 45458 48871 65300 67408 80 68 14:51:37.999 2938 2930 2017 年 第 11 期 2941 11039 55612 59967 79200 82534 116 24 14:27:49.550 2941 2906 2017 年 第 12 期 2968 7675 60699 65927 82500 95103 1 1 13:50:36.268 2968 2924 2018 年 第 1 期 2934 5599 53183 56836 10000 71143 18 18 14:58:43.726 2828 2502 2018 年 第 2 期 33
10、66 28093 18799 19938 38800 44954 263 63 13:07:41.561 3366 3342 2018 年 第 3 期 2958 29718 26205 29047 56400 59832 6 5 14:51:17.308 2958 2944 2018 年 第 4 期 2948 24334 31224 34808 68000 71967 131 131 14:59:47.662 2948 2926 2018 年 第 5 期 2955 18208 33043 36573 58000 71845 69 61 14:33:33.348 2955 2912 2018 年
11、 第 6 期 2976 15058 34578 37863 52500 63756 5 4 14:35:42.024 2976 2942 2018 年 第 7 期 2967 13983 34775 37724 51000 57802 40 29 13:54:59.494 2967 2956 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摘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
12、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五条 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 含增程式
13、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qctk.sztb.gov.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效劳窗口办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效劳窗口办理。第九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效劳窗口申请变更。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条 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 8 万
14、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限制。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 4 万个,个人指标占 88%,单位指标占 12%。第十一条 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展: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竞价。个人只能获得 1 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第十四条 两年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
15、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 2 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根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持有效明,近 2 年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 2 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的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 2 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的外国人。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 C 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
16、登记为注销,或名下仅有 1 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 2014 年 12 月 29 日 18 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 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两年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 1 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名下仅有 1 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17、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二名下仅有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三 名下仅持有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第十六条 两年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 1 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名下仅有 1 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二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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