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25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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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 年 12 月 30 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2年 4 月 4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2004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一)土木建筑
2、,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三)负责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四)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及招标、投标工作;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五)负责工程建设质
3、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发承包合同的签订;(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一)工程建设勘察、
4、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二)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第八条 中央部属驻皖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及中介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资质等级,并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撤销或分立、合并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或重新审定资质等级手续。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借用资质等级证书和设计图签。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得资质的
5、建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建筑企业因有效期满或者被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考核、考试;颁发资格证件:(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监理工程师,(三)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第三章 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发包;不具备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咨询机构代理发包。(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
6、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十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或投资额为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外商独商、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十五条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承包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单位工程应采用整
7、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第十七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给符合资质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承包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第十八条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与发包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一)公开招标。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公正进行;凡具备投标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投标;(二)邀请招标。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企业投标。第二十条 凡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确定发承包关系的,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同招标、投标承诺的条件相
8、一致。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价格指数,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编制标底和报价的指导性价格。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第二个三条 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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