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46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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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市 徐 村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选 举 办 法(2011年 4月 24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省纪委关于做好 2011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选举办法。第二条村监委由 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 1名,由村党组织成员担任。设委员 2名,为便于开展工作,成员中必须有一人以上熟悉或长期从事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村监委每届任期三年,成员
2、可以连选连任。村监委选举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统筹考虑、同期举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第四条村监委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五条村监委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懂村级经济管理,熟悉基层各项涉农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能正常履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2
3、)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5)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职的。第七条村监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监委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监委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第八条村监委实行有候选人的等额选举,其成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村党组织成员中的一人须列为主任候选对象。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组织初审合格后书面报街道党工委,经街道党工委和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选举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需在选举日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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