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须知13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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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须知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2021 制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须知 一、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经济性质;(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金;(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
2、法;(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章程实行备案制。根据备案制要(一)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3、章的规定为准。三、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事项。四、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五、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5 年第一版)求,章程 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用 A4 规格纸打印。城 镇 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章 程(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则
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名称
5、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第五条 住 所:邮政编码: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六条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第五章 注册资金 第八条 注册资金:万元。第九
6、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缴付 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企业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 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
7、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不得少于总股本的 51%)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
8、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
9、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注:企业有劳动股的,劳动股的设置、收益和分配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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