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72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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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程序,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属于学院编制的教职工。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院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处理申诉
2、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二章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院工会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第六条学院设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监察审计处处长、人事处长、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七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 x 人组成。工会主席为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院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
3、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诉。第九条申诉的范围: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学院各类表彰;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教职工已向省教育厅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第十一条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
4、 下处理: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 补正的视为撤诉。申请人对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xx 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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