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20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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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令)、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期内,通过量化管理记分的方式,对驾培机构的资格条件、教学管理、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责任
2、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运用市场机制鼓励驾培机构注重质量、维护信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驾培机构健康发展,改进教学,提高培训、服务质量。第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制定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对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年
3、度考核结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日常考核和半年集中考核具体实施工作。第八条 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安排一次集中考核;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终安排一次集中考核。考核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表(见附件 2)给予评分,并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表(见附件 1)。第九条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将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发现的问题可在集中考核时酌情扣分。集中考核时可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核对有关证件
4、原件等方法。第十条 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得分=实际得分+加分。标准分为 500 分,得、加分内容均为本考核周期内的,分值不累计,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一)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高于 48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优秀;(二)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高于 440 低于等于 48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良好;(三)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高于 380 分低于等到于 44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四)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低于 38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
6、务质量事件。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许可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得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 1 年,每年 3 月公布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被考核的驾培机构,驾培机构对该结果有异议的,于被告知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复查;逾期未提出的,不再受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确定考核结果(附详细考核记录),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评估后的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分地区建立驾培机构质量信誉排
7、行榜,于次年 3 月底在“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3月31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公布上一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驾培机构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第十七条 市级、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包括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得分情况、违规处罚情况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每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第十八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
8、相关手续,当年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变。第十九条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驾培机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驾培机构停止招生,管理机构暂停签发学员培训记录,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整改期满,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达标的,恢复其招生培训。仍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同时,向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通报。第二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监督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发现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帮助驾培机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驾培机构合法权益的,取
9、消其考核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2006 年 8 月 15日施行的 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陕交运发200677 号)同时废止。附件:1.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表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表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 附件 1 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表 驾校盖章 年 月 日 驾校名称 法人代表(校长)驾校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项目 普通驾驶培训:一级 二级 三级 许可证号 取得许可证时间 考核得 分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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